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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新闻网讯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于2007年11月29日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1995年11月27日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杞麓湖管理条例》废止。
与旧条例相比,《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有九个特点。
一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与现实情况和有关新颁布、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政策衔接,权威性、可操作性更强。
二是把“保护”提高到了突出的地位,不但许多条款中有体现,连条例的主题词也从“管理”变成了“保护”。
三是在县政府为第一责任人的基础上,规定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杞麓湖保护管理的职能职责,包括财政方面的投入。
四是把法定的最低水位提高了0.7米,湖水面积从4万亩提高到了5万亩,水量从6300万立方米提高到了8400万立方米。更有利于保护湖泊的功能,提高抗旱能力。
五是扩大了一级保护区,强化了保护管理的力度。原条例一级保护区为水体及5.2米的最高水位淹没区,湖堤外坡脚。这次扩大到最高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范围内(个别受地形地貌限制的除外)。
六是水质保护标准不变,在湖水已达Ⅴ类水的今天,仍然按Ⅲ类水保护,表明各级各界政府保护和恢复母亲湖的心愿与决心。
七是在杞麓湖保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上有突破。《杞麓湖保护条例》载明:在县政府设立杞麓湖保护管理机构,实质上也就是从二级局变为行使行政职能的一级局。并按国务院有关通知,在一级保护区内集中行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同时,重申设置正规的公安机构,行使有关治安处罚权。
八是突出了对农业等面源污染的控制,恢复湖滨生态系统,提倡生态农业、清洁能源、循环经济等新提法。
九是强化了对违反《条例》的处罚力度。尤其是经济处罚上,参照有关上位法,基本上实行的是上限处罚。
为实施好《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通海县利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的有利契机,向广大人民群众散发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认真向群众解疑释惑,为新条例的实施,为切实保护好杞麓湖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新闻办)
编辑: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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