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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新闻网讯(记者 李梅)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从2007年1月1日起,玉溪市提高了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据介绍,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1至6级工伤职工(不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1至4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为: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5至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80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据悉,此次待遇调整所需资金,与原领取待遇的资金渠道一致。即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1至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至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1至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玉溪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工伤生育保险科科长刘桂琼说:“增加的企业工伤津贴费,1至10月的将按规定补发,从11月开始执行新的标准。”
编辑:沈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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