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告别不文明交通行为
七种心理因素导致交通违法
指出交通陋习 赢取5000元大奖

2008-2-26 20:55:00

    玉溪新闻网讯(李佳)

    对于养成交通陋习和造成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来说,究竟是什么心理因素在起作用,在什么条件下起作用呢?作为一名常年负责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交警,我简要分析如下:

    (一)从众心理

    从众,是个体在群体压力下认知、判断、信念与行为等方面自愿与群体中多数人保持一致的现象。又称为“随大流”。这种心理在交通参与过程中比较常见,它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法不治众思想在交通参与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正是由于这种思想的存在,使一部分人明知会触犯法律法规,仍然很自然地随大流。据重庆某电视台记者在没有交通警的红绿灯路口,对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的过往车辆进行暗中调查并给予奖励的资料表明,在1小时零几分钟内,没有一个驾驶员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到1小时零10分时,见有一个驾驶员看到红灯把车停了下来,但不到3秒的时间,见左右两边来往的车辆闯着红灯飞驰而过也跟随走了;直到过了两小时零5分钟,才见一个女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指示灯指示,记者只好将本来准备奖给众多遵守交通法规车辆的礼品全部奖给了这位女驾驶员。这表明抱有从众违法心理的人在驾驶员当中不只是个别情况。反过来,如果绝大多数驾驶员都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即使有少数本来不懂或不愿遵守,也会在其他人的眼中或谴责声中学会遵守或跟随遵守。这种从众遵守和跟随遵守比之于从众违反、跟随违反的结果显然是不同的,或许它可以把交通违法行为和违法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侥幸心理

    “侥幸”是指由于偶然的原因获得利益或免去不幸。在交通行为当中不乏这种抱有侥幸心理的人。他们超速行驶、闯红灯,疲劳驾驶等等。总认为自己这些”小小“的违法行为不会肯定带来意外或伤亡。其实,生命是脆弱的,容不得任何一丝侥幸。况且,由侥幸带来好运的几率像抽大奖一样,实在太低了,更何况在这种偶然性背后往往也隐藏着必然性。只要始终抱有侥幸心理,幸运一旦不复存在,车祸事故必然要发生,灾难必然会降临。

   (三)无知而无畏心理

    在执法过程中,我们面对这种人时,可说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即感到可悲,又对其产生怜悯愤怒,他们既不懂什么是交通法规,更不知道如何在交通参与过程中保护自己,往往伤害已成事实时,还不知道伤害是怎么形成的。以2004年10月10日发生的一场交通事故为例:一岁大的小女孩王小西的母亲为捡更多的垃圾想轻装上阵,将小女孩放在装垃圾的编织袋中,为防止孩子被人抱走,又将装小女孩的编织袋放在路边丢放垃圾的便道上,15时30分,驾驶人柏某驾驶轻型货车行至东风北路玉溪军分区教导队旧址便道时,以为是垃圾便从上边开过,将仅有一岁大的小女孩王小西当场碾压至死。这种由无知引起的无畏、无防范心理所导致的惨剧案例,在交通参与人中每年不只一、两起。

    (四)社会促进心理

    社会促进心理是指个体完成某种活动时,由于他人在场而提高了绩效而产生的心理现象,也称社会助长心理。它分为结伴效应和观众效应两种心理现象,在交通参与过程中表现为出风头心理和好胜心理。这两类心理通常出现在青少年人群中,尤其以14至26周岁多见,他们结党飙车、表演特技,置法律法规于脑后,置生命健康而不顾,希望在自己的群体中脱颖而出,引人注目。这种出风头心理和好胜心理一旦失控,极易产生“忘我现象”或疏忽麻痹行为,从而导致车祸事故的发生。

   (五)自私心理

    自私心理是指只顾自己的利益,不考虑他人的心理行为。这类人群缺乏社公德心,在驾车人员中主要表现为只顾自己方便,而把车辆停放在交通道路旁、停车场出、入口处等等,其结果是不仅方便不了自己,损害了他人,而且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给良好的交通环境增添了不和谐的因素。

    (六)反社会性心理

    反社会性心理是指:心理特征偏离正常,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经常违法乱纪,对人冷酷无情。这类人群虽然在交通参与过程中,所占比例甚少,但其危害性很大,这种人会故意做出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七)恶作剧心理

    恶作剧心理是以好玩、好奇、不明白自己行为是否会造成危害为标志,在交通参与行为当中,做出违法行为只是一时冲动但并不明白他所带来的后果,当后果一旦产生,当事人往往不知所措,悔不当初。如2005年7月,京津塘高速公路某路段道路施工,原双向封闭行驶改为两车道对向通行,施工人员在道口处设置了警告标志,15岁少年高某出于好玩,将高速公路道路施工指示牌移动,最后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高某当时并不知自己的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事隔数月后,当他又想搞恶作剧时,被交警抓获。

    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心理因素的种类还很多,并且在交通参与过程中,并不完全是单个心理因素在起作用,而是相继或同时有多个心理因素在发生作用。只是随着时间、地点、人物的不同,而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也不同罢了。正是由于这种种不健康心理因素在交通参与人中交织或相继发生着作用,从而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这些人心目变得不起作用,使生命在一起起交通事故中消失。

编辑:沈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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