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条件

2007-11-30 16:29:00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家庭收入计算,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家庭成员,是指户主和与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配偶、子女(包括从本地到外地就读的子女)、父母;

     (二)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以下部分: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各类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养老金、救济金、保险金;

    (三)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

    (四)继承、赠与收入;

    (五)出租、转让财产收入;

    (六)偶然所得收入;

    (七)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家庭收入。

    ——不计入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二)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统筹保险费;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四)独生子女保健费;

    (五)丧葬费。

    ——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家庭收入按提出申请之月前连续3个月的家庭月人均收入计算。

    ——玉溪市一区八县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均为每人每月175元。

来源:玉溪民政网

编辑:沈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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