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2007-11-30 16:26:00

    所谓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农业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

    ——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家庭收入计算,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家庭成员,是指户主和其它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1)配偶、子女;

    (2)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它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农牧副各种生产和劳务的货币和实物收入;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继承、赠与收入;出租、转让财产收入;偶然所得收入;其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家庭收入。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不同的县区其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来源:玉溪民政网

编辑:沈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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