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

2007-11-30 16:16:00

    农村五保供养,是对五保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形式。

     一、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二、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三、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

    四、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1)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2)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3)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五、五保供养的内容是:

   (1)供给粮油和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六、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七、对五保对象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到敬老院(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八、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九、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十、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

来源:玉溪民政网

编辑:沈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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