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全国助残日”活动即从当年开始进行。
来源:玉溪新闻网编辑:陈荟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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