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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集体状告公司为哪般

http://www.yuxinews.com 2008-5-13 22:46:00

律师说案
李世敏律师事务所
李世敏  宋云苍  徐栩  律师

    该案件主要反映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目前部分企业和职工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认识不足。在审理期间,信天公司曾认为其与戴朋、刘燕、张明等65人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在放假期间已有相当一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双方又没有续签,因此这一部分职工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期间有关放假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用不能给付,而法院最终对职工放假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用是计算至职工要求的时间为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关系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只要符合劳动法规有关的条件,即使没有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职工的权益也可以得到保障。

    如果企业效益不佳,难以负担过剩劳动力时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就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而信天公司以通知职工放假的方式变相裁员,违反了有关规定,侵害了职工利益,也没有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反而加重了企业负担。

    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合同非正常解除时享有各项保障权利。如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就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同年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等文件则确定了职工放假期间应支付放假期间生活费的原则。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照社保部门确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在本起案件职工放假停工期间,信天公司还是被法院判决向职工支付了总计34万多元的放假期间生活费,同时还判决信天公司为职工补交了社会保险费用。

    目前多数用工单位存在的收取保证金、押金的做法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禁止的行为。如用工单位在招聘时从事了以上行为,除应如数退还职工押金外,还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对劳动关系作了更全面和细致的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有必要对其做进一步了解和学习,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法律环境,实现企业和职工双赢的社会和谐局面。

编辑:矣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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