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新闻网讯(记者 杨耀华)6月20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差标准,补差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30元,我市9.11万名农村低保对象将直接受益。
据介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全省前列,但贫困面和贫富差距还很大,发展不平衡的矛盾突出,在农村还有近30万贫困人口,其中有9万多人口处于绝对贫困中,其基本生活难以通过自身的收入获得保障。1997年9月,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率先在江川县试点,1998年红塔区、澄江、通海三个坝区县紧随实施,1999年在华宁、易门、峨山、新平、元江五个山区县全面建立并实施。2006年,市政府出台了《玉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自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展开,9.11万农村特困人口全部纳入了低保范围。全市统一的保障标准暂定为年人均720元,凡达不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家庭人均实际收入实施差额补助,年人均补差不低于300元,月人均补差标准已达到或超过25元,有效地保障了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弱势群体的关心,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4月,全省第十八次民政工作会议提出,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要求月人均补差标准达到不低于30元的水平。而我市现行的补差标准是25元,距离省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为了进一步解决好农村社会贫困群众特别是特困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并考虑到当前整个社会物价总体水平,市政府研究决定,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依据《玉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由现行的年人均补差不低于300元提高到360元,即月人均补差不低于30元。因提高补差标准需要增加的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根据实际保障人数预算安排,承担比例按照《玉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变。新的补差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编辑:沈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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