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与不为
前不久,某报报道了兰州一位女士被七八个持刀歹徒挟持抢劫,数百人一路围观,竟无一人相救的事。这一“似曾相识”的一幕,又引起了一个见义勇为与不为的老话题。
见义不为,是因为勇为有风险,面对持刀歹徒,甚至有生命危险。
“趋利避害”,是每个人都有的想法。
正如商贩们说的:“我们做生意的人谁敢惹这些人啊,如果我们管这些事,会惹来麻烦。”“抢的又不是我,我管他干吗?报警,电话费谁给报销?”一事当前,有了这么多的想法,肯定不会振臂一呼,见义勇为,只能袖手旁观,做个“麻木的看客”。
见义勇为,曾经是有争议的。《北京市中小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中就将见义勇为取消。但法律从来也没有取消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权利;道德也从来不允许人们见到这样的事可以袖手旁观,可以无动于衷。尤其是打个报警电话这样的举手之劳,应该是力所能及的。
当然,见义不为不违法。法律没有为一般公民规定“见义勇为”的义务,也就不会让普通公民承担见义不为的责任。但见义勇为,无疑是一种人人需要而且应当鼓励和提倡的高尚行为。
虽然它只在道德调整的范畴,但唯此才更加夺目地闪耀着正义的光辉。
“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是见义勇为的另一个注释,这是我们常说的一句话,但不是常见的举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倒是常有的“座右铭”。但是,我们作为组成社会的一分子,今天我可以见义不为,他日我怎么可能奢望别人见义勇为呢?见义勇为是一种精神,也能营造一种精神唤起同样精神氛围。法律是一种规范,也是一个底线,我们不能向下跨越甚至去触摸这个底线,但也不仅仅是维持和停留在这个底线上。多数人,应该是在这个底线的上面。这样,我们才可以更加理直气壮且自豪地说,我们是个具有传统美德的民族,一个正义昭彰的国家。(朗士林)
编辑:矣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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