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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新闻网讯(记者 蒋跃)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玉溪登喜路有限公司诉本报广告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请求,终审判决玉溪登喜路有限公司败诉。 经省高院查明,2004年7月13日,玉溪日报与该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代理《玉溪日报》分类信息广告,为期三年。2005年,该公司自办一份《登喜路信息广告》。 2006年3月2日,双方签订终止协议约定,因市场等多种原因,该公司代理《玉溪日报》分类信息广告经一年多的运作,未收到应有的效益,双方自愿终止有关协议,双方前期投入相互冲抵,冲抵不完的部分由双方协商解决。后因双方协商未果,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报支付未冲抵的款项45万元。本报委托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对此项诉讼请求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且对冲抵不完的部分仅约定由双方协商解决,而没有明确具体的解决办法,故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该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令玉溪日报社支付未冲抵的款项45万元。 玉溪日报答辩认为,该公司主张其前期投入45万元证据不足,因终止协议约定不明,且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在此情形下,按照协议约定和交易习惯进行结算,该公司应对其投资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和终止协议约定,无法得出玉溪日报社负有支付该公司冲抵不完部分款项的义务,且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玉溪日报社存在违约情形,双方之间没有约定义务亦无法定义务,该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此外,如何确认双方的前期投入及解决冲抵不完部分款项的具体办法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而根据合同有关约定,该公司前期投入应由其自行承担,玉溪日报社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编辑:刘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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