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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新闻网讯(实习记者 黄瑞)虽然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订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很多地方都还有订婚的风俗,而且订婚一般男方还要给女方下聘礼。因为订婚对双方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遇到一方悔婚,聘礼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相识 2005年春节,在玉溪打工的冯亮回新平老家过年。由于冯亮天性内向,和女孩子说话都脸红,所以25岁了还一直没交过女朋友。大年初二的晚上,朋友打电话叫他出去,说给他介绍个女朋友。想想自己已经25岁了,和自己一起长大的朋友好多都当爸爸了,冯亮虽然很不好意思,但是还是决定去看看。朋友给他介绍的女孩是隔壁村子的,叫罗梅,才19岁。罗梅很大方,她看到冯亮满脸通红,一句话也不说,就主动跟他说话,拿东西给他吃。冯亮看罗梅人长得不错,行为举止挺得体,就喜欢上了。
订婚 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冯亮和罗梅互相感觉合适,双方家长也比较满意。冯亮决定将两人的关系定下来,但是罗梅还不满20岁,未到法定婚龄无法领取结婚证。于是,2006年6月,冯亮给了罗梅家里1.6万元的彩礼,然后邀请了几个好朋友,摆了两桌酒席,举行了简单的订婚仪式。
悔婚 今年,罗梅满20周岁了,冯亮就要求罗梅跟他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正式举行婚礼。可是,罗梅却不愿意了。原来,订婚以后,罗梅到玉溪打工,并在她打工的地方遇到了一个元江小伙子。这个小伙子能说会道、幽默风趣,深深地吸引了罗梅,让她越来越觉得和冯亮在一起没什么意思,所以便想悔婚。
聘礼难讨回 事已至此,冯亮也没有办法,他知道强扭的瓜不甜,勉强结合的婚姻是不可能幸福的。无奈,他只好同意罗梅悔婚,只是要求罗梅赔还他当初给她家的1.6万元聘礼。可是,罗梅认为聘礼是冯亮自愿赠与的,并不是她要求的,冯亮不应该再要求她偿还。
律师说
李光辉 律师(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
我国《婚姻法》对婚约问题并没有明确地作出规定。在法律实践中,很多地方均有订婚的习俗,婚姻法虽然对男女双方订立婚约的行为不予禁止,但《婚姻法》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婚约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缔约当事人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婚约。 至于悔婚过程中涉及到的聘礼问题,因给付聘礼的前提条件是和对方结婚,当接受聘礼一方悔婚时,由于没有实现与对方结为夫妻的目的,所以给付聘礼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聘礼。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当地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如果女方坚持悔婚,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聘礼。
编辑:矣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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