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溪新闻网讯(记者 黄思敏/文 王春凤/图)女游客吴欢在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马尔代夫“自由行”旅游时,因潜水溺水身亡,其父母和丈夫以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旅行社赔偿吴欢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多元。
蜜月旅行选择“天堂之旅”
2006年3月,吴欢和丈夫举行了隆重婚礼,随后选择去被称为“天堂之旅”的马尔代夫度蜜月。夫妇俩一致认为马尔代夫那美丽洁净的白沙滩、水晶样清澈的海水、明媚的阳光和皎洁的月光是他们蜜月旅行的理想圣地。
2006年3月6日,吴欢和丈夫与某旅行社签订了“马尔代夫四晚六日自由行”的出境旅游合同。签约当日,旅行社向吴欢发放了《马尔代夫豪华四晚六日游出团通知》,通知中标明:在马尔代夫浮潜就像在镜子里游泳,常年水温在24至28度间,令人舒畅等。旅行社还向吴欢发放了《中国公民赴马尔代夫旅行须知》,《须知》中写明:出于安全考虑,请不要单独行动,危险的地方不要去,尤其是夜间要注意安全。
“天堂之旅”把新娘带入另一个世界 出发前,旅行社未召开行前会,也未做任何安全方面提示。2006年3月20日,吴欢夫妇乘飞机抵达马尔代夫,由旅行社安排入住在岛上的水上屋酒店。岛屿上美丽的风光和当地的风土人情确实让夫妇俩体会到了新婚的甜蜜,面对一望无际的海洋他们还发誓:“从明天起,做个幸福的人,要相亲相爱到永远……”
然而,命运往往喜欢捉弄沉浸在幸福里的人。当晚,吴欢就来到酒店附近水域准备浮潜,可在岛上走了一圈后,都没有找到浮潜区域内深水区与浅水区的标志,此时旅行社也未提供领队、导游等服务,于是吴欢就在酒店附近的水域浮潜。上午11时30分左右,当丈夫在深水区发现妻子的时候,吴欢已经因溺水导致吸入性肺炎死亡。
一审判决死者家属获陪14万
2006年9月,吴欢的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旅行社没有针对游客在马尔代夫浮潜、游泳等安全避险事项进行警示、告知、说明,也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召开行前说明会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60万元,受害人父母赡养费15万元以及交通费、食宿费、丧葬费等共计100余万元。
2006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以吴欢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对出现溺水身亡的法律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旅行社对旅行安全风险性提醒义务方面存在缺陷,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为由,判决旅行社支付吴欢家属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旅行费等共计14万余元。
双方均上诉
一审宣判后,吴欢家属和旅行社均提出上诉。吴欢家属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不是吴欢未注意自身安全,旅行社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而旅行社则认为,他们已经提供旅行须知,明确告知吴欢“不要单独行动,危险的地方不要去,结伴而行”,已经履行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最后,法院以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终审判令旅行社赔偿吴欢家属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根据真实案例采写 文中涉及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案
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 赵明贵 律师
虽然目前我国相关规范性文件没有就“自由行”的旅游方式加以具体规定,但在现实中存在“自由行”这种旅游方式,国家法律、法规也未禁止“自由行”这种旅游方式,因此吴欢夫妇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是有效的。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之规定,无论采用组团或是自由行的旅游方式,旅行社都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安全保障义务为旅行社的主要义务,但因吴欢夫妇实际是采用“自由行”的旅行方式,在其进行旅游项目过程中,旅行社没有人员陪同。在此种旅行方式之下,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仅能具体化为警示告知义务。旅行社虽然在旅行须知中就人身安全方面书面作了一定的告知,但其内容过于笼统,既不够具体,更未针对旅行目的地通常旅游项目所特有的风险予以充分的告知和特别的警示。故法院确定旅行社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无疑问。同时,考虑到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告知义务,只其告知内容存在较大缺陷而已,加之在海洋内进行浮潜活动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风险仍系导致吴欢死亡的重要因素,故法院确定旅行社适当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矣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