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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新闻网讯(记者 马宇陶 通讯员 王春利) 前不久的一天,红塔区农民王某走进了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为三年前他为妻子购买了健康保险,可是现在妻子病了,却没有得到保险赔偿金。市法律援助中心经核实认为王某家境的确困难,便接受了申请,并指派律师为其服务。
一份健康保险 2003年7月14日,王某为妻子卢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定期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给予被保险人最高4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2006年7月,卢某被确诊为肾衰竭,生命将依靠透析进行维持。病情确诊后,王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为此2006年的保费未交纳。 2006年8月,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违反合同有关细则为由拒绝赔付保险赔偿金。 投保人遗漏或隐瞒了身体健康情况 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接受该案后,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并对相关部门进行了走访调查。 调查显示,卢某2003年在接受保险公司业务员对其身体健康情况的询问时,曾陈述在参保前无任何疾病,五年内未因疾病住过院或手术。然而,随着律师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发现卢某在2000年就因双肾结石而在医院体外碎石12次。在2002年做尿常规检查时,已发现慢性肾炎征兆。2003年卢某身体反复出现双下肢浮肿症状,服用利尿药物后方可消肿。2004年卢某因慢性肾功能衰竭住院治疗。2006年6月,卢某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后期住院治疗。同年8月,卢某之夫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隐瞒身体健康情况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 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在收集到以上相关资料后,向投保人王某讲明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的关键所在,并说明了本案如果提起诉讼所要承担的风险责任。王某经过慎重考虑后,表示主动放弃诉讼。
律师提醒 据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介绍,此类案件在玉溪已不是首例。其根源在于市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在签合同时不注意对合同认真审查,不认真对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情况的询问。或出于过失疏忽,或出于侥幸心理,遗漏或隐瞒了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造成了保险事故发生后得不到赔偿的后果。 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提醒:“市民们在进行健康保险投保时,应慎重审查合同,多向保险业务员询问保险合同中应注意的事项,而不要单纯只看到保险事故发生后可获得的利益。”
编辑:刘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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