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成都10月14日专电(记者任硌)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案金额1900余万元的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案,一审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大勇、宋卫民、彭林云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2005年4月12日,被告人谢大勇找到被告人彭林云,要求彭林云为其联系一家能够对假发票压线(便于发票的撕扯)和装订的印刷厂,彭林云答应后,当即通过电话联系成都市民涛印刷厂负责人宋卫民到青白江区大弯镇老广场附近的“幽幽茶坊”商谈,谢大勇与宋卫民就假发票的压线和装订工作约定加工费为800元。当晚7时许,谢大勇用汽车将版面为8开、票面金额50元至200元不等的总金额达980余万元的已伪造好的“成都市有奖定额专用发票”运到被告人宋卫民的印刷厂,并将压线用的工具“钢线板”交给宋卫民并教其如何使用。谢大勇离开后,宋卫民亲自和工人一起对假发票压线、切割、装订。次日中午,谢大勇来到印刷厂将已装订成册的1600本假发票运走,支付宋卫民加工费400元。
同年4月14日上午,谢大勇按照约定再次将伪造的“成都市有奖定额专用发票”交给宋卫民加工。同日上午,青白江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成都市民涛印刷厂进行例行检查,现场查获正在压线、装订的假发票8万余份,发票金额980多万元。
法院认为,上述三名被告人共同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谢大勇是主犯,被告人宋卫民、彭林云是从犯,被告人彭林云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华社
编辑:沈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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