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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 扬州部分企业临界炒人

http://www.yuxinews.com 2007-8-29 16:04:00

    “还剩1个月,与单位签订的3年期合同就要到期,单位通知我们,合同到期就不续签了。”前几天,扬州市区某单位黄女士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咨询单位做法是否违法,该支队负责人告诉扬州晚报记者,距《劳动合同法》实施还有4个多月,部分企业担心该法中保护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会影响单位利益,出现了“临界”炒人现象,这实际是对新法的误解。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并不等于固定工

    黄女士在这家单位工作已快10年。她认为,因为《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单位怕跟老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所以趁早打发他们。据悉,最近到扬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映这种现象的职工明显增多,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解释,这是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片面理解的结果。

    企业临界炒人有欠妥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认为,企业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职工续签合同,虽不违法,但从社会责任角度来看,有欠妥当,一个负责任的企业不应该在这种时候出现这种现象,无固定期限合同不会造成员工丧失劳动积极性,企业可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职工的管理。

    专家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张世诚表示,为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扩大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将重回“终身制”,重拾“铁饭碗”。

    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可以解除的,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它只是没有一个事先确定的终止时间;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即为确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宣告终止。

    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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