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溪新闻网讯(郭瑾)近日,通海县人民法院对发生在一年前的解某某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审理,解某某因无证驾车被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2007年1月11日,石屏县的解某某无证驾驶一辆轻型货车由石屏县至通海县纳古镇,解某某将车辆违法停于纳古镇忠爱大街行车道上后离开。当晚23时20分,贵州籍男子郝某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解某某的轻型货车相撞,造成郝某某死亡。2007年2月11日,通海县交警大队调查认定:郝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解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下发后,交警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多次通知解某某到通海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但解某某一直未到交警大队。2008年3月4日,通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解某某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还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400元。
编辑:黎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