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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新闻网讯(葛福 郭瑾)近日,通海一学员在学习驾驶中造成了交通事故,通海交警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教练员承担处罚的决定。
6月1日,通海县高大乡人朱某某在教练员高某某随车指导下,驾驶玉溪市某驾驶培训学校的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14时50分,该车行至晋思线K111+30M路段时与石屏县龙朋镇人兰某某驾驶的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相撞,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抽取朱某某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6.2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并查明在此交通事故中朱某某驾车不按规定与兰某某会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但因朱某某系教练车上学员,发生事故时教练员高某某在随车指导,依法应由教练员高某某承担。
6月26日,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给予教练员高某某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七百元的处罚。
编辑:沈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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