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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http://www.yuxinews.com 2008-5-6 21:01:00

    适用对象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专院校学生,非农户口的中小学生、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从外地迁入本市、持有本市暂住证并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居民。

    玉溪新闻网讯(记者  陆合春)《玉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

    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农民和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了保障。但是,城镇职工之外的城镇居民的社会医疗尚无保障。2008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我市为第二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我市积极开展了实施工作,4月22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玉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批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专院校学生,非农户口的中、小学生、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从外地迁入本市、持有本市暂住证并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居民,均可以家庭或个人的方式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扶持组成。具体缴费标准为:学生、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20元。参保人员家庭(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为:成年人中的普通城镇居民个人缴费70元;成年人中的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个人不缴费;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个人缴费10元;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由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个人不缴费;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校大学生,同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100元,个人不缴费;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10元;从外地迁入本市,持有本市暂住证的居民,其参保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为:市内一级医院25%,二级医院35%,三级医院45%,转市外医院50%。

    该暂行办法适用于八县一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

编辑: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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