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标准为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20元 普通城镇居民中央、省、市、县区共补助150元,个人缴费70元,城镇居民中特殊人群(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级政府补助220元,个人不缴费 普通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0元,比省规定低限80元的标准高20元
玉溪新闻网讯(记者 李向文)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上获悉,今年我市将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力争将全市28.34万名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今年2月15日,我市被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认定为2008年全国229个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市之一,市委、市府高度关注民生,将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列入2008年要办好的“10件实事”之一,力争将全市28.34万名城镇居民(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摸底,全市共有城镇居民、学生和儿童28.34万人,其中普通城镇居民18.07万人,在校中小学生及儿童9.54万人,在校大学生0.73万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据了解,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将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过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补助的筹资机制进行筹资缴费。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的缴费标准为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20元,比省规定低限200元的标准高20元(市和县区在省规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补助10元)。具体补助标准是:普通城镇居民中央、省、市、县区共补助150元,个人缴费70元,城镇居民中特殊人群(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级政府补助220元,个人不缴费;普通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0元,比省规定低限80元的标准高20元(市和县区在省规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补助10元)。具体补助办法是:普通学生、儿童中央、省、市、县区共补助90元,个人缴费10元,学生、儿童中的特殊人群(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100元,由同级财政补助,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10元,学校补助30元,同级财政补助60元。
编辑: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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