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新闻网讯 (施超)
当前,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全面铺开,我市已准备用2至3年时间基本完成林权制度改革任务。从近期的进展情况看,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给予解决。
一是必须坚持科学的标准。坚持什么样的标准,直接关乎改革的成败。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改革结果。改革标准应该符合“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利于林业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林农的增收。这三条标准是个有机的统一体,缺一不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人片面认为,林改后,我要发展什么,是自己的事情,政府无权过问;有的以发展经果林为借口,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章,随意采伐,这都违背了林改的初衷。不论发展什么,都不能随意改变林地用途,都必须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我市发展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压力非常大,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艰巨,在“三个有利于”关系处理上,稍有不慎都会带来灾害性的后果。
二是必须坚持科学的改革方式。这次改革的范围是集体商品林。重点是明确山林所有权,放活林地经营权,落实林木处置权,保障业主收益权,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如何落实“四权”,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文件精神,可以承包经营、转让、租赁,甚至可以拍卖。这几种改革方式不能说不对,但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与林农的关系。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林农责无旁贷。有的县担心划定公益林面积过大,难以执行国家和省对公益林的补偿和管护政策。我们固然要积极建立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机制,同时也要积极探索生态公益林改革的新路子,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落到实处。乡村坐落周边的水源林和风景林不纳入这次改革的范围,也不存在是否划为公益林的问题,根据原来的习俗和传统,继续由村组集体管理。
三是要正确处理好集体利益与林农的关系。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的重要保障。在林改中绝不允许集体资产的流失。我们既要通过林改让农民得实惠,又要在林地上积极探索集体经济发展的新路子,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三是正确处理好林农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有的地方在改革中,盲目迁就满足农民的当前利益,忽视甚至不关心农民的长远利益。有的一卖了之,农民近期虽得到一定的实惠,但对农民的长远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在有的地方,农民连烧柴都成问题,只会造成农村新的不稳定。
四是必须正确反映农民的意愿。不论是制定实施方案,还是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革,都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这是农民知晓权、参与权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蚀的重要前提。但从改革实践看,坚持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原则,并不能完全保障改革方案和改革方式的正确。产生原因有三:一是有的地方以难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为由,简单以户主签字盖章方式取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虽然户主签字已达三分之二,由于是逐户做工作,签字盖章,难以真实反映民意;二是农民要求以某种极端方式进行改革时,基层干部明知这种改革方式不合理,但仍以“农民强烈要求”为由,听之任之、不干涉、不引导,直接导致改革失败;三是宣传发动工作不到位,林农对林改政策掌握不全面,有的林农以发展林业产业为由,要求改变林地用途,毁林发展林业产业,有的不干涉、不制止,甚至听之任之。
五是必须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这次林改,是对过去二十多年林改的完善和发展,是林业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也是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过去的林改,由于种种原因遗留下不少问题。有的产权不明晰,林地经营权混乱。有的有证无山,有山无证,一证多山;有的四至界线不清,界线纠纷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在这次改革中都要妥善处理。玉溪市政府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深化集体林权主体改革有关政策作了具体规定。我们要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对权属不清的,要依法进行确认。在这次林改中,特别是在外业操作中,要本着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精神,对四至界线一定要搞清楚,绝不能留下隐患,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编辑:沈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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