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新闻网讯(记者 唐文霖)
为强势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市政府于6月12日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主体改革阶段的相关政策,根据通知规定:
一、自留山。按照林业“三定”划定的不变,核实四至界线后进行林权登记,核(换)发林权证。自留山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但农户享有无偿使用权,且长期不变,并对其种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权。已收归集体管理的,原则上归还原主,原主不愿经营的,采取何种方式落实“四权”,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二、责任山。林业“三定”划定并已承包到户、权属清楚的原则上稳定不变,核(换)发林权证。责任山收归集体管理的,原则上归还原承包户,原承包户不愿承包的,采取何种方式落实“四权”,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三、拍卖的“四荒”。当地村民取得集体“四荒”使用权的,按“四荒”使用证的四至界线和面积逐户逐块核实后换发林权证;对已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不予换发林权证;对至今尚未绿化和开发利用的“四荒”地,由村组发出限期造林或收回通知书。村外村民、法人等经济实体依法租赁、承包的“四荒”,手续完备的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合同期满后,是继续租赁承包,还是收回落实“四权”,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自留山、责任山、“四荒”拍卖取得的林地,被开垦为农地且已纳入第二轮土地承包的维持原状。被开垦而又未纳入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属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应督促农户植树造林,恢复林地性质,并给予核(换)发林权证。如果农户不愿恢复的,可由集体收回后以租赁、拍卖等方式进行流转。
五、世行贷款造林地。实行债随林走,“谁还债、谁经营”,落实“四权”。
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国有林场不纳入本次改革,但要按照原有权属及属地管理原则换发林权证。
七、公益林。已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重点公益林的,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对公益林的补偿和管护政策;“三湖一海一库”径流区、城镇近面山、高等级公路沿线面山尚未划为公益林的,应划为公益林管理;水源林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根据林地所有权,由村组集体管理。所有公益林都要按照原有权属和属地管理原则核发林权证。
八、退耕还林地。已发证的按原证四至界线和面积换发林权证,尚未发证的依照退耕还林有关政策规定,在本次改革中核权发证。
九、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原则上“均山”到户,并落实“四权”。留给集体经营的,要“均股”到户。若留给集体经营后又进行拍卖、出租、转让所得收入,既要“均利”到户,又要按一定比例提取集体发展资金。不论采取哪种分配形式,都必须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决定。
十、已由个人、法人等经济实体依法获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承包经营权的集体林。凡具有完备手续的,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合同期满后,是继续承包还是收回落实“四权”,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十一、承包经营期限。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承包期为50年;已转让、租赁经营的林地,以原签订的合同时间为准。
十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经营合同。不签订书面承包经营合同使用林地的,不核发林权证。主要承包合同有:农村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农村宜林荒山荒地承包合同、农村集体公益林管护合同。
十三、凡承包集体林地均应交纳林地使用费和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林地使用费原则上每年每亩不低于5元,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3年。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各县(区)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应超过单位价格的10%,在采伐利用林木或流转有收益时收取。承包的荒山荒地和新种林木不收取资源有偿使用费。
十四、林地使用费和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的70%以上归拥有林地产权的村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如何管理使用由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决定。
十五、林地林木有偿转让经营必须在主体改革完成后,在产权明晰和取得林权证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并遵循相关程序和原则。
十六、纠纷调处。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原林业部发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和《玉溪市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分级负责调解。
编辑:沈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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