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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将有新规可循

http://www.yuxinews.com 2007-4-26 22:00:00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5月1日起将施行,经营者将实行备案制,对回收物品实行登记制    

    玉溪新闻网讯(记者 普琼)记者近日从商务部门了解到,5月1日起,国家将施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将给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及市场带来哪些变化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人士。

    据介绍,我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存在着回收网点缺乏规划、回收体系不健全、回收秩序混乱等问题,这不仅造成回收率低、技术进步缓慢、处理再利用企业“无米下锅”等行业问题,甚至引发了危害社会治安、污染环境、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办法》从网点规划、经营者备案、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登记等多环节入手,全面完善了再生资源回收环节的各项制度。

    《办法》里规定的再生资源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对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特殊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不适用该《办法》。 

    《办法》规定了商务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从业主体的基本情况,以便对回收主体“有的放矢”地实施管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属事后备案,并非许可式备案,且各项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据了解,《办法》不仅明确了回收物品的具体登记事项,还区分单位交售和个人拾捡两种情况,分别规定须查验登记的交售主体的有关信息,以及登记资料的保存期限。回收登记制度便于主管部门追溯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来源,从而有效遏制与查处如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等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涉及到的部门较多,为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的机制,《办法》确立了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同时,按照职能管理的原则,《办法》对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编辑:矣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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