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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新闻网讯 (锐言)
最近在《玉溪日报》上看到关于福寿街下水道盖板连续被盗多次的报道,作为一个关心城市建设的市民,有几点感想欲一吐为快。
笔者曾在网上获悉,昆明的两个窨井盖盗贼因偷盗6个窨井盖各被判刑5年,在为不法分子被课以严刑,拍手称快的同时,笔者不禁也担忧:难道仅仅是抓住几个偷盗者来严惩一下,就能遏制偷盗现象继续发生了吗?
福寿街下水道盖板在几天内持续被盗,说明罪犯最终还是做贼心虚的,他不敢一次性把所有的盖板偷走,或者,也许是他不敢将那么多“废铁”一次性交到废品收购站去。由此我们得到启示,只有对废品收购业进行持续不断的治理整顿,对那些收购窨井盖、雨水井板、架空输电线、路灯、标牌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销赃者同样课以严刑,那么偷盗行为才会得到最为有效的根治。
在此基础上,是否可考虑设立相应的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市民对收购和偷盗公共设施的行为加以监察举报,这样对节约相关部门人力、物力是大有裨益的。
其次,涉及到窨井盖及其他市政设施,能否与相关单位“签署责权关系”?《春城晚报》曾报道过“西山区高招整治‘吃人’窨井”,文中西山区城管局领导说,治理“吃人”窨井,难就难在其产权单位太多,各单位遇到问题容易互相推诿。那么,能不能由某单位发挥管理中枢作用,将窨井盖统管起来呢?同时这篇报道中提到“各单位必须与区城管局签订责任书,承诺对所辖窨井盖做好管理、维护工作”,此后,又有相关报道称,昆明市已由公安牵头、工商及城管部门配合成立了打击偷盗窨井盖的长期机构,其中明确了市城管局的管理中枢作用,各产权单位必须与城管局签订责任书。这样,就基本理顺了窨井盖管理机制。联系我市的市政设施,是否能借鉴此例,划分责权,各个单位划分其职,将类似于福寿街雨水板连续被盗的次数降到最少?
维护市政设施,从严治理配套,再加上所有关心城市建设的市民共同监督和举报,相信诸如福寿街市政设施连续被盗的现象会越来越少,我们的城市也将越来越美。
编辑:沈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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