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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新闻网讯( 耕夫)
“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这是新闻界流传的一句名言,意思是新闻必须新奇。“狗咬人”的现象是狗本性使然,十分平常,而“人咬狗”就独特奇异了。但是,鄙人8月6日看到《春城晚报》一篇题为《小狗咬裤脚 七旬老人受惊摔断腿》的报道,觉得世间的事情似乎总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充满诡异,变幻异常,如今这句名言的逻辑关系颠倒过来了,“狗咬人”成了新闻。
新闻发生于昆明。2006年8月8日晚上,家住春晖小区的盛女士牵着小狗散完步回家时,没有用绳索拴住狗就将其单独留在院子里。这时同住一个小区里,已经有70多岁的李大爷刚好骑自行车路过,小狗来了野性,咬住其裤腿。李大爷受到惊吓,当即从车上摔下来,造成左腿股骨粉碎性骨折的严重后果。李大爷因此住进医院治疗。盛女士养的狗闯祸,自然是盛女士承担后果,赔偿先期治疗等费用1.5万元。但这件事情还没有完,李大爷的伤势还没有完全痊愈,盛女士就拒绝支付治疗费等费用了。李大爷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盛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5.6万多元。后经法院判决。李大爷获赔4.6万余元。作为狗主人的盛女士自然不服,提起上诉,但法院仍维护了原判。可李大爷并没有拿到钱,最近又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看看,一只小狗一口咬了4.6万多元。这算不算新闻?如此的“狗咬人”新闻近些年来都发生了不少,屡屡见诸媒体。在2006年,广西西林县一家公司养的狗,将一名路过的妇女咬伤,赔偿了1.25万元。2007年,青岛82岁的冯老太遭遇他人饲养的一只狼狗袭击,被咬伤后至7级伤残,获赔4.5万余元。这样赔偿数万元、数千元的案例比比皆是,而赔偿最多的则是浙江温州的一个案例。原因是王某养的狗咬伤了人,导致受害者多处伤残,一年多仍卧床不起,法院最终判决赔偿43万这个“狗咬人”的“天价”赔偿案,曾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追溯我国养狗文化的发展不难发现,过去养狗似乎是富人的事,富人家大业大,豪门深院,家财万贯,需要狗守护。穷人缺吃少穿,自是养不了狗的。我们不是在一些电影中看到苦大仇深的穷人讨饭时常遭到恶狗撕咬的情节,而且在后来的“忆苦”大会上狗也曾经被当作了靶子,成为深恶痛绝的对象。如今社会变革,经济发展,人民群众衣食无忧,日子自在起来,养宠物之风渐渐盛行。尤其是养各种宠物狗,在大城市和小城市,甚至乡村都成为一种时尚,备受青睐。动物是人类的朋友,狗自然也是。因此养一只狗以表爱心,或排遣孤独,或增加生活乐趣,本也不应说三道四。但问题是养狗人心理准备不足,不知道养狗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因此在亲近狗,并且给自己带来乐趣的同时,也给自己或别人的安全埋下了潜在的危险和隐患。许多“狗咬人”致伤赔偿案,都说明了养狗是要承担社会责任的,无故伤了人更要承担法律责任,付出代价。
故而,依鄙人之愚见,养狗人或打算养狗的人不妨做做心理准备,首先学一学《民法通则》之类的法律法规,明白饲养动物造成别人损害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然后再按照相关规定饲养,以保自己安全和别人安全。如是,才能使“狗咬人”的现象不易发生,使“狗咬人”的新闻不再是新闻,使邻里关系更为和谐。
真希望如此。
编辑:沈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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