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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交强险(下篇)
新规能否使交强险走出争议?

http://www.yuxinews.com 2008-5-4 21:20:00

    交强险新规出台后,降低保费的同时提高了保额,这是令人拍手称快的一面。但是,对于听证会中争议的另一焦点:“无责赔付上剔除财产险”却只做了调低赔偿额的规定。此外,新规的出台能否使交强险真正起到及时赔付的社会保障功能,这也是很多车主最关心的话题

    玉溪新闻网讯(记者 李文雯 文/图)

    保费调整有好处

    新的交强险中最抢眼的特点是保费降低,保额提高到12.2万元,对于这个调整,最近刚遭遇交通事故的王华(化名)就深有感触。

    王华驾车于今年3月初在某化肥厂附近与一载人摩托车相撞,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是同等责任。当时,摩托车上两人伤势较重,后来,其中那名19岁的年轻男子在医院不治身亡,老者现已经出院。

    出事后,摩托车上两人共花去医疗费5万多元,死者安葬费10008.5元。至今,双方未商定的死亡赔偿金也不下7至8万元。如此高额的费用使得王华喘不过气来。王华家境窘迫,妻子因身体不好,常年赋闲在家,一家几口全靠王华一人跑运输为生。事故发生后,王华为了支付5万余元的医疗费和安葬费已经把车卖了。在这种情形下,王华唯有指望交强险能给他一个说法。协同处理这一事故的古城车队队长李向阳说:“因为这起事故发生在2月1日以后,所以能按新规定进行赔付,最高上限为12.2万元的保额中,除了医疗费用赔偿额1万元过低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之前的5万元提高到11万元。这对王华来说,应该能解燃眉之急了。”

    然而,与王华相比,另一起事故的肇事者张蓝(化名)就不那么走运了。2007年12月9日,张蓝驾驶的微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过程中,避让不及与一驶进机动车道的无牌自行车相撞。导致骑自行车孩子头部八级伤残、腹部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按照即将出台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承担60%。这起事故共计损失为91351.22元,张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为22440元,剩余部分为68951.22元,张蓝承担60%计41370.73元,加上交强险部分,张蓝一共承担63770.73元。小孩一方承担27580元。由于2月1日前交强险保额偏低,除去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能赔付的部分,张蓝还要为这次事故埋单2万多元。此外,由于交强险保额的限制,也导致孩子一方得承担27580元。目前,尽管该事故已经由交警部门调解终结,但是孩子的家长依然有话要说。他们认为,要是交强险赔偿数额能提前调整,自己就不会既赔上孩子的健康又要赔上大笔的钱。

    财产无责赔付未剔除

 作为投保人经常会遭遇无责赔付带来的尴尬,尤其是并非车与人相撞,而是车与车相撞规定400元的赔偿限额。本身投保人一点责任也没有,如果发生交通意外或交通摩擦,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还要浪费精力和财力自己去跑手续,真有点得不偿失。因此,社会上一致的声音是把财险损失中的“无责赔付”原则取消,改为“有责赔付”,而人身损害中保留该原则。

    只要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伤害,不管这种人身伤害是车与人相撞造成的伤害,还是车与车相撞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都应该适用“无责赔付”原则。因为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都重在保护人身损害。日本的交强险甚至规定,其承保范围只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不在保障范围之内。为了实现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损害采取“无责赔付”原则,顺应了世界立法的潮流和理念,此办法已为各国所认可。但是,在车与车相撞的场合,如果只造成碰撞车辆本身的财产损失,采取“有责赔付”似乎也无可厚非。即在这种场合,即使在责任限额内,无责方保险公司对负有全责的另一方也不承担赔付责任,而全责方保险公司应当对无责方承担赔付责任。采取“有责赔付”原则,一方面能够打消社会公众对交强险的困惑,另一方面,可以激励司机遵章守纪,因为如果其不遵章守纪,负全责时自己不能从保险公司拿到一分钱的赔付。交强险“无责赔付”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弱者利益而设计的一种制度,车与人相撞当然应当采取“无责赔付”,车与车相撞又没有人身伤害时,两车处于均势地位,应采取“有责赔付”。

    然而,2008年2月14日的交强险调整听证会并没有因为无责赔付存在诸多争议而剔除。它只是由之前的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承担20%的赔偿减为承担10%,即: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为11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对此,许多专家、学者都觉得应该剔除财产无责赔付条款。车主张先生说:“我觉得还是很不公平,尽管财产无责赔付已经由之前的400元降为100元,但是凭什么我要在毫无责任的情形下支付你这100元。”而某保险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务员则说:“我们也觉得新规中应该把财产无责赔付条款剔除。在它依然保留的情况下,作为保险公司,我们能做的就是努力简化有关流程和程序,让客户尽可能得到帮助。”

    除了财产无责赔付外,对于广大投保人来说,医疗费赔偿数额也是一个焦点。尽管交强险新规中,将死亡伤残赔付提高到11万元,但医疗费赔偿只在原基础上上调了2000元,为10000元。每年要负责处理70至80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李向阳认为,按照目前的医疗水平,医疗费用10000元这一项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还应该适当提高保额。

    及时赔付是关键

    这几天在玉溪市中医医院骨伤科住院治疗的李先生真是心力交瘁了,想想已欠的上千元医疗费,看看自己打着石膏依旧不能下地的脚,想起地里过了收割时令的麦子和菜籽,李先生的心里真是五味杂陈。

    20天前,在某工地干活的李先生突遭飞来横祸,被一皮卡车撞伤,导致脚后跟骨骨折。尽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主负全责,承担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但是在交医疗费的时候,事故双方却发生了分歧。本来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能获得最高上限为1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在这1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和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显然李先生除了住院治疗费用外,还应该得到以上条款中的相关赔偿。但是,肇事司机不明白这些,他要李先生先垫付医疗费,而李先生一方面本身经济拮据,拿不出多余的钱来垫付,另一方面李先生的家人认为:交警部门既然认定肇事司机是全责,凭什么要自己先垫付,万一垫付之后肇事司机不给予赔偿怎么办?现在正值农忙时节,李先生想出院,但是,却就医疗费的问题与肇事司机争执不下。

    2007年,玉溪市共发生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195起,造成208人死亡,141人受伤,经济损失1221615元。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3918起,受伤2520人,经济损失4748920元;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7起,死亡22人,受伤5人,经济损失22万余元。随着城市私家车的不断增多,交通事故是很难避免的,但是,出了事故后如何解决事故损失却像根导火线,时时刻刻都可能引爆双方的战争。

    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及对策科科长胡霄说:“在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当事人在涉及相关费用支付时总是会出现扯皮的现象,有很多甚至不得不对簿公堂。”而之所以会出现这些现象,跟车主不能很好的运用交强险的及时赔付功能有关。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最大的区别在于:交强险处于赔付最前沿,但凡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先行赔付,即使投保人无责,超过限额部分,再由相关人员承担。而商业三者险则是“有责赔付”。但是,很多时候,车主对交强险的认识仅仅局限于交强险是一种强制保险,至于如何理赔,走哪些程序,能保障什么?根本一窍不通。他们甚至不知道交强险还有垫付功能。

    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有的保险业人士也称,由于不知道交强险还有垫付功能,在实际中要求垫付的车主很少。由此也折射出交强险这一舶来品水土不服的主要原因——相关部门宣传不够,车主自身热情不高。

    理赔中的麻烦事

    当然,除此之外,交强险的及时赔付功能不能完全发挥还跟其他因素有关。很多车主都表示,交强险投保容易,但理赔却遭遇各种麻烦。虽然交强险属于保监会确定保费的强制性保险,但是却依旧能像商业保险一样享有适当优惠。除了按照浮动费率上下调整外,各保险公司还有诸如免除手续费、赠送洗车卡等优惠措施,有的小保险公司甚至出现交强险也能打折的情况。而在理赔时,除了大的保险公司能及时理赔外,小点的保险公司总是会以各种借口来拖延时间,晚赔或者少赔。一旦出现理赔困难,由于交警部门对保险公司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也不能强制其进行理赔,被保险人也就只能吃哑巴亏。正如红塔分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陈立波所言:“交强险理赔难存在最大问题,就是交警部门在划分事故责任时,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分开,而赔偿责任的执行过程交警部门无权对不作为的一方进行强制。”

    此外,尽管《条例》中规定:“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三者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但是迄今为止,救助基金都还没有成立,如此一来,根本就无法完整体现交强险的及时赔付功能。

    玉溪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贺云权认为,要使交强险及时保障功能完整地得到体现,一方面要加强宣传,以提高老百姓对交强险的认识,另一方面还在等待各方面配套法规的出台和相关措施的完善。据了解,到2008年7月1日《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出台后,交警部门将有权用行政手段对保险公司交强险不予理赔的现象进行干预。另悉,交强险实施至今,尽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未按规定投保者将被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并被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但是由于罚款最终要交到救助基金,而救助基金并未成立,所以迄今为止,我市交警部门在处理未按规定投保者时除了说服教育外就是审车时不能通过。一旦救助基金建立,交警部门也将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对未投保者进行罚款。

编辑: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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