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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来了

http://www.yuxinews.com 2007-12-18 22:13:00

策划人语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正式施行。接踵而至的是媒体上刮起一阵对法律新规条文和企业辞员潮的讨论风波,政府劳动部门随之作出反应参与干预。随着事态的白热化、敏感化,人们更加绷紧了神经,关注这个关乎企业利益和个人饭碗的问题——

  劳动者在关注就业信息的同时,更应该学会用新法规来保护自己。

两法宣传现场     (任讯)

玉溪新闻网讯(记者 熊玮)

山雨欲来风满楼

    今年8月,中央电视台集中清退了1800多名临时工作人员,随后,深圳出现中小学清退代课教师的行动。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IBM、环球资源均有大量辞退员工或中止员工合同的行动。一向低调的深圳华为公司制造了掀起辞退风波高潮的事件——包括董事长任正非在内的七千多工作满八年的员工,要在2008年元旦之前“自动辞职”再“竞争上岗”。

    引发全国性辞退风波的起因正是2007年6月29日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高票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便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与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少用人单位动作的主要意图就在于规避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规拒签或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作出赔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要交滞纳金。这将导致企业的违法成本比现行的《劳动法》有所升高,于是,企业更愿意在新法生效前提前作出规避行动,包括可以为争取“优胜劣汰”的选人机制和避免企业一旦进入“冬天”而遭遇新劳动法的约束而无法采取大规模的裁员措施而寻求一定的时效空间。

2  恐慌源于对新法规的误解

    玉溪市红塔区劳动就业保障局仲裁科科长聂建勋分析说,新法规出台引发企业辞员的行为,主要原因是企业管理者对《劳动合同法》存在误解。新法规中的确提高了企业辞员的违法成本,对企业的人才流动形成一定限制,但立法的初衷是要促使企业加强对员工工作能力的培养,提高内部建设,减少短期合同带来的不稳定,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凝聚力和忠诚感,减少企业对外部环境的依赖,遏制相互挖墙脚的恶性竞争。这本身是对企业发展有益的。

    玉溪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许增裕指出,新法规中的十四条要结合第三十九条来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指合同不可解除或终止,只是对其加以规范,对于守法的用人单位来讲,不会因违法成本升高而产生损失,所以没必要担心因片面理解引起的恐慌。同时,他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发生劳资关系的必要证据,避免对方利用增加劳动压力迫使劳动者“自愿”辞职等恶意手段制造解除合同理由的行为。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部门根据同行业同岗位工作的可比性建立劳动强度标尺,避免企业施压造成的权益侵害。

    新法规才出台,玉溪的劳动部门就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推广活动。早在12月1日,玉溪就在聂耳文化广场举办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宣传月启动会,司法局出动宣传车上街头、下乡镇进行宣传。12月4日,红塔区劳动就业局印制了十万份有关新法规的资料;12月8日,市劳动局和各县区劳动部门联合人大、工会、企业家联合会等组织开展了更为广泛的宣传行动,为参加明年2月举行的两法普及竞赛活动作准备;红塔区退休管理中心组织了全区3080位退休老人进行分组层层培训学法,意在通过老人向忙碌在劳动岗位上的子女传达有关《劳动合同法》的知识。

百姓关注新法规

    从对新法规的亮点到对其引发的社会现象的讨论,不难发现玉溪老百姓对新法规的关注。

    毕竟是和自己切身相关的事情,云南省电信公司玉溪市电信分公司秀山路营业厅的部门经理王女士和同事都非常关注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每天都看新闻上有关新法规的报道。王女士以一年一签的方式在电信公司工作了三年,其间,公司为她买齐了五项保险,在生育期间还享受到了国家的福利待遇。刚从昆明参加完内训师培训回来的王女士觉得在公司得到很多提升素质能力的学习和锻炼机会,虽说工资待遇不是非常优厚,但其已很满意。由于电信公司在招聘新员工时有严格的考核机制,她很少看到公司主动裁员的情况。

    云南省电信公司玉溪市电信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赵树莹最近忙着学习新法规,通过学习,她有了新的人事合同签订方案计划。赵树莹称,由于岗位流动性大,目前仍有极少部分的员工尚未与公司签订合同,在2008年初新一轮合同签订程序中,所有员工都要参与合同签订。她解释,目前玉溪市电信分公司工龄最长的只有五六年,公司至今没出现过恶意辞退员工的情况,甚至对进行过培训的离职员工也从未要求过赔偿。电信公司的员工多是年轻女性,类似于吃青春饭,工作压力大,员工呆不了几年就会离开。新法生效后的第一期合同签订计划里,公司准备以两到三年的合同为主,以后续签的合同时限等合同到期时参照考核结果再做调节。针对新法规中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项法规,省电信公司正在讨论约定的事项。

    据了解,玉溪沃尔玛、南方电网、玉溪市人民医院、玉溪矿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都严格遵守着《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新法规的出台并未影响到企业的正常活动。

4  知法懂法才能守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之内必须签约,3个月到1年之内未签约的,赔偿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服务员小陆在玉溪凤凰路上的一家餐馆工作了两年,至今尚未签订过合同,新法规在十几天后就要生效,她还不曾听说过老板要与自己签订合同的消息,依旧在没有任何社会保障金的岗位上领着不到600元的工资继续工作着。该餐馆的老板李女士说,该餐馆有签过合同的员工,但是签约率还不到50%。李女士解释,餐馆要通过员工的表现来决定员工的去留,合同会成为解聘不良员工的束缚;有的员工为了跳槽方便也不想签,“所以即使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签不了我们也没办法”。

    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信访仲裁科的负责人秦红英一直忙着电话解答和现场接待来寻求咨询和帮助的人。她指出,类似小陆的情况在小规模饮食业和服装业中最为突出,由于此类行业分散性大、流动性高,这种极不稳定的劳动关系阻碍了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造成了劳动者就业的不稳定性。由于劳动部门机构的限制,政府的监管视野又很难渗入其中,由此便形成了一个存在于法律语境之外的人群。许增裕认为,法律落到实处最大的障碍是这一块的从业人员大都法律意识淡薄,资方不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劳方不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许增裕提醒:“权利应该靠自己维护,每个人都需要主动了解法律知识。”

    聂建勋告诉记者,劳动部门在2008年将有一个“三年行动计划”,目标是将合同普及率提高到90%以上。

对新法规的讨论

    玉溪市某事业单位的人事负责人觉得《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限制过多,对劳动者的倾斜使用人单位处于一个相当被动的位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除了在违反该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外,劳动者解除合同可以“挥一挥衣袖,不留下一分钱”。许增裕认为,诸如克扣民工工资等欺压弱势劳动者的现象常常发生,而劳动者往往不懂得维权,应该享有的保障得不到公平的实施,向弱者倾斜的法规是出于现实中实施效果的考虑,也更能突出企业的社会责任。

    在记者采访中,有观点提出新法规的门槛过高,在中国劳动力市场供严重过于求的现实背景下,低廉的劳动力价格是企业的主要竞争优势。新法规的实施有可能导致用人单位紧缩岗位设置来降低劳动力成本,增加就业压力,这种干预市场自发调节作用的方式虽然具有预见性,但是在当前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下,其负面影响在西部欠发达地区可能会更明显。许增裕肯定这种情况存在的可能性,不过他认为这利于促进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他指出,8月30日通过出台并于2008年1月1日同时正式生效的还有《就业促进法》,就是在劳动力过剩的市场背景下对就业问题的补充和指导。他同时指出,企业辞员以规避法律的现象表明了中国法律体系中也存在一些漏洞,法律空当的存在说明我国的法律资源还有欠缺。但是劳动者在遭遇企业辞员而受到权益侵害、劳动法又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运用侵权法等其他更适用的法规来保护自己。

    谈到新的《劳动合同法》,许增裕说得最多的就是新法更明确,更细致,更人性化,突出了对劳动者人权的保护。他指出,新法规中对合同的内容作了规范,对使用期作了细化规定,对实习期工资提出了具体标准,将现行的劳动法中仅25条的劳资关系规定细化成了98条,使可操作性更强了。新法规对工作和休假时间以及加班补偿的强调,有意将劳动者从多劳多得而牺牲休息时间拼命干活的压抑中解脱出来,这里面带有对劳动者的关爱。这和聂建勋的观点一致:“法律的倾斜是对弱势人群的关怀倾斜。”

编辑:矣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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