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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得到了强化。

签上自己的名字,做出“拒绝毒品、远离艾滋”的承诺。
□ 本报记者 邢定生 文/图
艾滋病的肆虐,带给人类无穷无尽的深重灾难。目前,世界上尚没有彻底预防艾滋病的疫苗和根治艾滋病的药物问世,所以,有效扼制艾滋病的蔓延,只能走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综合防治之路,依法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势在必行。然而,艾滋病防治涉及到禁毒等社会环境综合整治、特殊人群不良行为的改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等诸多环节,过去一直沿用的传染病防治法已经不能完全解决艾滋病防治的问题。 有鉴于此,我国新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已从2006年3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新实施的条例,针对近年来艾滋病防治的薄弱环节,规定了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的责任,并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无疑会对未来艾滋病的防治带来深远的影响。 近日,记者走访了市卫生局疾控处处长普万明,请他对《艾滋病防治条例》的一些重点内容进行分析和评点。
维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内容】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条例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医疗机构的就医权利。指出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如果因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而在医疗机构被推诿或拒绝治疗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医疗机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条例同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条例还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条例还规定了违反以上规定后的处罚举措。 【事实】记者曾经采访过红塔区一名因为吸毒而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青年。他说,这些年来一直生活在无边的黑暗之中,受尽了歧视,换过多种工作,就因为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而被无情地辞退;到亲戚家吃饭,用过的碗被丢掉,坐过的凳子从此没有人坐……别无选择,他只能远离人群。 前两年,曲靖发生了一起艾滋病病人用针管袭击一名值勤交警的事件。这一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轩然大波。 【评点】恐惧、歧视是当前艾滋病防治工作最大的障碍。近年来防治艾滋病的经验表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会滋生出许多严重的社会新问题。染上艾滋病后,一些人因为长期被歧视,萌生了报复社会的念头。新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将禁止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写入其中,这是一大亮点。
防治:药物维持全国铺开 【内容】条例明确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吸毒人群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条例附则中特地对吸毒成瘾的药物维持治疗予以专门说明,其中最重要的,是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 条例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事实】据卫生部提供的资料,卫生部、公安部等部门于2005年联合启动了128个美沙酮门诊和91个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在我市,美沙酮维持治疗和针具交换项目初步完成试点工作,正在逐步推开。 【评点】目前,艾滋病虽然还没有根治的办法,但是,通过药物治疗,能够大大缓解患者的痛苦。
措施: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 【内容】条例规定,必须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如果未能做到,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事实】近年来,我市对推广使用安全套这一工作非常重视,由政府牵头,多部门合作,制作宣传卡片与安全套一同摆放到饭店、宾馆、招待所的柜台和客房显眼位置。 【评点】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证明,大力宣传并推广使用安全套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一种低投入、高效益的干预手段。
宣传:防艾不力构成违法 【内容】条例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传防治艾滋病的职责,这一规定使得政府部门如果对艾滋病防治宣传不力,即成为违反法规的行为。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同时提供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条例规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明确规定,艾滋病防治知识将纳入大中学校有关课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事实】2004年8月,红塔区从卫生、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抽调23人组成示范区基线调查组,历时1个月,完成了高危人群规模估计调查和各类人群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调查评估。调查结果显示,对艾滋病的三个传播途径,广大市民知晓率较高,而农村人口的情况则不容乐观。 【评点】科学的预防需要建立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从条例的规定来看,政府不只是认识到了宣传的重要性,而且将之具体化、罚责化,更有利于普及艾滋病知识,促进艾滋病防治。
问责:违反条例者将被追究责任 【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对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构成犯罪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对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对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对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对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对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在我国,已经出现省厅局级干部因防治艾滋病不力被免职的案例。而对于医疗机构,出现这方面问题遭遇处罚和责任追究的案例则更多。2003年11月,红河州屏边县一名农民因受伤到当地县医院就医,因为输血感染了艾滋病病毒。随后,当事人以医疗过错造成其身体残疾及不可治愈的致命性疾病为由,把屏边县医院告上了法庭。该案由于案情新、社会影响大,属于我省艾滋病涉讼的第一起案件,被省内外的媒体称为“云南艾滋第一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评点】《艾滋病防治条例》总结了以往防治艾滋病的经验,直面各个薄弱环节,不仅明确了政府的责任,还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具有非常强的操作性。 采访结束,普万明处长说,从1996年红塔区在吸毒人群中开展艾滋病病毒感染监测时,我市发现了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到现在刚好十年时间。全市艾滋病的流行开始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流行态势十分严峻。对艾滋病的防治,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通力合作。为此,依照新的条例,大力开展宣传教育,依法推进防治工作,扎实落实防治措施,才能有效遏制艾滋病传播和蔓延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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