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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西宁5月10日电(记者马勇)记者从青海省人事厅了解到,日前出台的《青海省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暂行办法》规定,今后青海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如不按法律规定和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将受到问责,直至免职、辞退。
《办法》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如不按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履行职责,对依法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或拒不办理,从而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影响机关工作效率,降低工作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由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其机关负责人、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问责方式主要有七种,分别为告诫;取消单位或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问责结果将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培训、奖惩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此外,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因行政不作为,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的,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来源:新华社
编辑: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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