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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档案馆可为个人寄存资料

http://www.yuxinews.com 2007-4-16 16:44:00

    新华社杭州4月16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境内的个人或单位今后可到当地的国家档案馆寄存自己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重要档案资料。

    浙江省物价局、省档案局近日发出的《关于规范档案服务收费的通知》指出,档案服务包括档案利用服务、档案代理服务等。档案利用服务是指国家档案馆(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为公民和社会组织提供档案的查阅、复制、摘录及出具证明等活动;档案代理服务是指档案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提供档案咨询、整理、保护、鉴定、评估、寄存、业务培训、档案数字化及其他技术加工等服务。

    从4月20日起,浙江省国家档案馆为公民和社会组织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不得收费,但在利用过程中为公民和社会组织提供复制档案、邮寄档案复制件及其他发生工本费用服务的,可以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各国家档案馆确定;档案代理服务收费,由档案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和个人手里拥有一些重要档案(历史)资料,但又不具备保存条件。浙江省政府此前发布的《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规定,从本月起,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鼓励档案资料所有人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

来源:新华社

编辑:矣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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