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合肥2月4日电(记者程士华)记者从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日上午,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含山县原县委副书记凌建国有期徒刑6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凌建国曾任含山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县委副书记等职,案发时担任巢湖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正处级调研员职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凌建国在担任含山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和县委副书记等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他人钱款25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来源:新华社
编辑:徐敏
Copyright © 2000-2007 YUXI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玉溪市委宣传部 玉溪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玉溪日报社 主办 本站点所有内容为玉溪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及建立镜像 制作单位:玉溪新闻网 滇ICP备05001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