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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降低手机国内漫游费上限标准”听证会召开在即,围绕着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提出的两个降低手机漫游费方案的民间争议也日趋热烈,人们不仅高度关注手机漫游费的降价幅度,更希望能够完全取消。
不过,1月14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已经明确提及手机漫游费调整并给调整定调,即“降低移动通信漫游费资费标准”。看来这次手机漫游费调整只是降价幅度大小的问题,而根本不可能取消漫游费。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这次手机漫游费听证中有几个非常关键性的问题值得重视,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漫游费调整的合理性和说服力,而且还直接影响这次听证本身的合法性,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讲影响手机漫游费的存废。
首先,从两个方案中看不到对漫游费成本的核算,缺乏成本监审的政府定价是违规行为,而缺乏成本监审的价格听证是对公众的愚弄。发改委制定、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明确规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没有成本监审意味着发改委违反了自己制定的规章。
其次,手机漫游费的“零成本高收费”是典型的价格违法行为。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刻意回避手机漫游费成本核算,不惜违反自己制定的规章,是在有意无意地掩盖手机漫游费的违法性。因为据电信专家称“手机漫游费成本接近于零”(阚凯力语),而《价格法》和《电信条例》都明确规定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给没有成本的服务定价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也有违公平交易的市场规则。
其三,手机漫游费不该承担行业调控职能。据电信专家解释,国内手机漫游费的设立,最初旨在调节移动通信业的地区不平衡,防止落后地区的用户到发达地区去买号,避免因地区间手机资费水平差异而造成手机卡跨地区销售,造成运营商内部管理混乱。表面上看这理由是成立的,但严格来讲,我们不应赋予手机漫游费以行业平衡职能,这涉嫌以费代管,更不应为了行业间平衡而设立一个“莫须有”的收费项目,同时这也涉嫌地区垄断,不利于促进竞争,不利于整体提高电信服务水平。事实上,单有手机长途费一项就足以阻止用户到外地购买手机卡,本来可以支付少量的本地通话费就能解决的问题,谁会傻到宁肯多付长途费到外地办一手机卡来打本地电话的程度呢?
最后一个问题是,发改委在漫游费定价中如何主持公道。从目前情况看,国家发改委在这次手机漫游费定价中介入过深,因为它与信息产业部一起共同委托研究机构提出降价方案,客观上成了申请调价方,这意味着在手机漫游费调整中没有监督政府定价的第三方。这让消费者处于极端劣势的博弈地位,显失公平,容易让听证流于形式。笔者注意到,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在我国的各级政府定价中,价格主管部门既承担价格监督者的角色,又兼任价格制定者的角色,从法治的角度看,是很值得商榷的。当然,这涉及到我国《价格法》确定的价格监管体制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作者:直言)
来源:中国保险报
编辑: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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