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首 页 | 新 闻 | 时 政 | 社 会 | 生 态 | 商 企 | 县 区| 专 题 | 云烟之乡| 教 育| 股市周报
  财 经 |   I T| 汽 车 | 房 产 | 旅 游 | 文 化 | 就 业| 玉溪人| 花灯之乡| 深 度| 青春档案
  娱 乐 | 健 康 | 女 性 | 婚 庆 | 美 食 | 论 坛 | 博 客| 手机报| 聂耳故乡| 玉溪图库

应坚决禁止就业歧视并明确法律责任

http://www.yuxinews.com 2007-2-28 10:26:00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7日下午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时,对就业歧视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一些常委会委员指出,法律草案应坚决禁止就业歧视行为,并进一步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
    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目前草案针对就业歧视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但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林强建议在草案修改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使有关规定更加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袁汉民也表示,目前就业促进法草案在解决就业歧视等问题上显得有些“软”,还要好好修改。
    “前年有一个肝炎病毒携带者参加公务员考试,成绩很好,但因是肝炎病毒携带者,最后没有被录用。”袁汉民举例说,“肝炎病毒携带者在我国有相当的比例,这部分人就业是受歧视的。”
    “受歧视的内容不仅仅是草案所列的内容。大学毕业生因为毕业学校不同,也会受到歧视。许多企事业单位喜欢要外地院校的毕业生,或者只要重点院校的毕业生,这让其他毕业生很苦恼。”袁汉民以大学毕业生就业为例,进一步说明就业歧视现象十分普遍。
    袁汉民还指出,在实际操作中,性别歧视也很厉害。“许多单位都喜欢要男的,不喜欢要女的。因为女的结婚后要生小孩,工作可能受到影响。”
    袁汉民建议草案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时,能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比如,在美国,为了避免招聘中的性别或者是种族歧视,招聘单位必须保证聘用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保证一定的性别比例。”

来源:新华社

编辑:董文功

 共1页  [1]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Copyright ? 2000-2005 YUXI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玉溪市委宣传部、玉溪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委托玉溪日报社主办
本站点所有内容为玉溪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及建立镜像
制作单位:玉溪日报社出版部  网上投稿
滇ICP备05001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