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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解读

http://www.yuxinews.com 2007-12-13 22:55:00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现场解答市民咨询。

两法宣传月启动仪式晚会

    玉溪新闻网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二十九次会议分别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一:公平就业 严禁歧视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利。各级政府要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并制定和采取措施扶持、援助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劳动权利;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劳动权利,并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统筹规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保障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劳动权利,消除歧视性限制。

    解读二:建立促进就业支持体系

    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以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同时,实行城乡、区域、群体统筹就业政策和就业援助、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政策、制度,全面推进和扩大就业。

    失业人员、残疾人创办中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免除税收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在经营场地、小额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解读三:加强就业服务与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鼓励社会各方开展就业服务。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就业以及就业信息、网络服务体系,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事业供求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为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等。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等。

    解读四:建立失业预警 加大职业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失业人员开展各种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和继续教育培训,为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服务。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可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失业、就业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解读五:就业援助及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并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对就业困难者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被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还可给予岗位补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给予必要帮扶。

    解读六:职责和责任

    国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相应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劳动行政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并进行考核、监督。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刑事责任。

编辑:梁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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