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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已成熟 代表建议请大会表决

http://www.yuxinews.com 2007-3-14 8:22:00

    据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在1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会议作了物权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今天的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物权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
    杨景宇说,法律委员会于3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对草案作了60多处修改,主要的有六处。
    草案原文第八条规定:“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建议修改内容:第八条改为:“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并将第二百四十六条移至草案第四编“担保物权”中,改为:“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草案原文“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
    建议修改内容:不动产或动产毁损,权利人可要求恢复原状
    草案原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建议修改内容: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也不得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
    草案原文“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建议修改内容:返还遗失物不再规定具体时限
    草案原文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建议修改内容: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
    草案原文以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建议修改内容:抵押动产应在“抵押人住所地”办理登记。

来源:新闻晨报

编辑: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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