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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海市财税局正式发布通知,从即日起,本市开始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20日前,申报缴纳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备受关注的个人出租房屋及院落用地等,也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规定》,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免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上述区域内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个人居住用房屋及院落用地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即日起至12月20日,接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申报、缴纳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报记者昨日从上海财税咨询服务热线12366获悉,市民个人居住用房无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市民有多套房子用于出租、经营等,这种情况下,出租方需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他纳税人由土地所在区县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具体是: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个人居住用房免征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昨日在其官方网站——上海财税(www.csj.sh.gov.cn)上,就城镇土地使用税发布消息,其中最为普通百姓关注的个人居住用房是否需要征税给出了一个说明:个人居住用房屋及院落用地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区域分六个等级 最高30元/m2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区域分为:外环线以内的区域;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按土地所在的不同区域,将纳税分为六个等级。一至六级纳税等级对应的年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20元、12元、6元、3元和1.5元不等。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梁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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