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统一暂定为年人均720元 凡达不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家庭人均实际收入实施差额补助,年人均补差不低于300元
玉新网电《玉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更高的阶段。“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我市为了对农村贫困群众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规范救助程序和办法、明确责任和要求,而统一制定的规范性指导文件,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着力构建和谐玉溪的使命感,为切实保障贫困农民基本生活权益而实施的一大举措。 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1997年9月在江川县试点的基础上,1998年红塔区、澄江、通海三个坝区县紧随实施,1999年在华宁、易门、峨山、新平、元江五个山区县全面建立并实施。8年来,各县区不断完善并坚持实施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为保障特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缺乏法规制度的强制约束,加之各县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不一,导致了各县区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工作的不平衡,农村低保救助工作处于范围窄、标准低的初级状态,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村低保救助工作缺乏严肃性和规范性。我市原农村低保救助办法由各县区自定,由于缺乏法规的强制约束和统一办法的要求,致使各县区在制定农村低保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和办法以及工作职责和资金保障等方面不尽相同;实施救助过程中履行工作职责、筹集资金、保证救助质量等缺乏严肃性和规范性。 二是保障面偏窄和保障标准偏低。我市原规定农村低保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1/3,县区、乡镇二级财政承担2/3。由于部分县区、乡镇财政困难,低保资金预算安排不到位,导致农村低保难以实现“应保尽保”。近几年,我市每年纳入农村低保救助范围的也仅有2.5万多人,仅占人均纯收入低于600元贫困农民人口的28%;保障标准也较为偏低,每人每月得到的保障补助金额,高的不过40元,低的仅有10元左右,难以有效保障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三是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机构、人员、设备等难以适应工作需要。面对大量农村低保对象开展申报、审核、公示、审批、动态信息管理等,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工作人员认真细致的工作、现代化设备及经费的保障,而目前状况难以适应工作需要。 《玉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出台,将为我市农村低保救助制度注入新的活力、惠及更广泛的贫困农民。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规范救助程序和办法、明确责任和要求,是“暂行办法”突出的特征。(孙平)
相关链接
“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用制度强制的方式保障我市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 “暂行办法”确定的救助对象,是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救助范围,实施基本生活救助。经测算,全市约有9万多贫困农民将纳入农村低保救助范围。 “暂行办法”规定的保障标准,全市统一暂定为年人均720元。凡达不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家庭人均实际收入实施差额补助,年人均补差不低于300元。 “暂行办法”规定的资金承担比例,是四个坝区县由市级承担40%,县区承担60%;五个山区县由市级承担50%,县承担50%。 “暂行办法”规范了救助程序,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核实、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返回再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农村低保金领取证》。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和严格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还制定了相关优惠措施,在教育减免、医疗减免、就业帮助、公共服务、住房资助、灾害救助、社会互助等方面尽力为农村低保对象提供照顾。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随着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实施,我市农村低保将实现“应保尽保”目标和提高保障质量,为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编辑:李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