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3‰调整为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来源:新华网
编辑:梁晨曦
Copyright © 2000-2007 YUXI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玉溪市委宣传部 玉溪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玉溪日报社 主办 本站点所有内容为玉溪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及建立镜像 制作单位:玉溪新闻网 滇ICP备05001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