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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毒是祸国殃民的大敌。玉溪于清咸丰末年就开始种植罂粟。烟毒的盛行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败坏了社会风气,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凡吸毒者身体都黄皮寡瘦,甚至丧失了劳动能力,群众把吸毒者称之为烟鬼。有的吸毒者被害的倾家荡产;有的以偷盗抢劫为生;有的卖儿卖女。民国时期虽有禁烟命令,设有“禁烟局”或“戒烟公所”,但也是空有其名。云南省政府还指令玉溪县对“违禁”种植鸦片者收取罚金,以作为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使种植罂粟成为合法化。烟馆遍及玉溪城乡,吸食者达全县总人口的30%,种植面积达总耕地面积的25%。如马井全村人口687人,公开营业的烟馆大小就有22家,吸食鸦片者200多人。
群众痛恨烟毒,强烈要求禁烟。然而统治阶级官绅等却以种植、贩运大烟牟取暴利,除在本县种植外,还从景洪、磨黑、新平、元江等地大量运入,运销昆明、广州、上海等地。玉溪境内大的武装贩运户有:王世泰、朱家寿等十多户,一般商贩亦兼经营大烟生意,州城并有“标设天秤”的烟土贸易集所,流毒甚广,群众深受其害。
解放后,根据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的通令》和1950年7月3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关于禁绝鸦片烟毒的实施办法》及云南人民政府的通告、指示,玉溪县人民政府于1951年1月至1952年底,在全县开展了全面的禁烟运动,共收缴大烟20多万两,烟具5万多套,并收缴了大量的武装走私所用枪支、弹药、毒资等,挽救了吸毒者。
中共玉溪县委和人民政府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彻底铲除烟毒这个大害。首先是围绕减租退押、清匪反霸等中心工作,大张旗鼓地开展全面宣传教育,造成一种人人痛恨毒品毒犯,人人参与肃毒,戒烟者光荣,不戒烟者可耻的社会舆论。形成肃毒、禁毒人人有责,人人自觉参与这个运动,使毒品毒犯无藏身之处,吸毒者戒烟都有亲人帮助督促的大好形势。除宣传外,还在人民群众中用各种典型事例述说大烟给人民带来的危害和痛苦,启发人民加深对毒品的痛恨。以发动人民群众来捣毁烟毒犯罪活动,把贩毒犯和靠开设烟馆毒害人民发了财的毒贩统统揭发出来,按照政府的政策严肃处理。并向群众广泛宣传禁烟的政策界限,明令禁止种植罂粟和贩运买卖烟土,断绝烟土来源。全县人民都积极投入禁烟运动,出现了许多妻子帮丈夫、父母帮子女,子女劝父母、妻子劝丈夫把大烟和烟具送交政府的事例。
为了使禁毒运动取得彻底胜利,玉溪县公安局把州城作为试点,以行政街成立了禁烟组,对烟民进行逐人登记,仅一个月时间就登记烟民900多人。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集中烟民戒烟,对他们进行形势、人生观和劳动观的教育。参加戒烟的烟民918人通过七周的戒烟学习,戒断率达70%左右,交出大烟6062两。对部分瘾癖较深及在全县各期集中戒烟学习中尚未戒除的,采取集中强制戒除。公安局先后两次在马桥集中烟民300多人,边戒烟、边劳动、边进行思想教育,使其戒断瘾癖,经过戒烟,受害烟民又都红光满面,身体健康。他们说:“旧社会把人变成鬼,新社会把鬼变成人。”
坚决打击贩毒犯是戒烟的一个重大措施。1952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肃清毒品流毒的指示》,中共玉溪县委、人民政府于9月17日成立“玉溪县禁毒运动委员会”,配备干部25人,在全县开展了打击贩毒分子的肃毒运动,按照历史上是毒犯、1951年1月以后仍有活动的就属打击对象。1951年以后确实洗手不干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全县先后查获毒犯384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毒犯条例草案,对贩毒万两以上的两名毒犯公开审判处于死刑,判处徒刑的115人,判处管制的11人,有立功表现宽大处理的12人。经过这次集中打击基本上杜绝了毒品的来源,为吸毒者提供了戒毒的有利条件。
由于国际上存在着毒品和贩毒分子,因此禁毒就必须长期进行下去,以巩固禁毒运动的成果。禁毒运动结束后,仍发现有极个别的不法分子继续偷贩毒品。如北城街陈唐氏从1954—1958年1月先后伙同烟贩刘树轩等人,非法从外地买进大烟零星售卖,牟取钱财。为了彻底肃清毒品,玉溪县公安局又起草了《关于取缔烟毒活动的指令》,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并以县人民委员会名义发布。公安局还拟出了收缴大烟的宣传材料下发各乡。这次全县从420户中收缴大烟3635.4两。
经过1951—1952年的禁毒运动和以后几年的反复查禁,到1958年玉溪境内已杜绝鸦片的种植和吸食者。解放初期的禁烟运动,为玉溪人民除了一大害,这是永远磨灭不了的功绩,反映了我们的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尚品质。(代家顺)
来源:玉溪市文史资料
编辑:宋礼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