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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巨额利润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沉船打捞的队伍,利用各种手段在各个海域搜寻那些可能满载宝物的沉船。在中国海床上静躺了千百年的众多珍宝,如今正通过一条条隐蔽的商业通道四散、流失。
据笔者了解,现在对打捞海底文物有约束的国际法规是1982年制定的《联合国海洋公约》,虽然该《公约》中的第149条和第303条规定,对于在国家管辖权之内的海底,发现的具有考古和历史价值的文物应予以保护;并且特别强调对这类文物“要注意来源国(文化来源国或历史、考古来源国)的优先权”;但公约中提出的这些条文大多概念含混不清,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来源国难以真正依此追讨自己应有的权利。
我国相关文物法的规定对于海底文物遗产也不尽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对于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以及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文物,无论其起源于中国或起源于外国,均属中国所有。对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中国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条例笼统地规定了只要是位于中国领海内的遗产,都应属于中国所有;而对于中国领海外的其他海域、可以确认为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却仅仅只规定了辨认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我国文物所有权的保护。此外,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两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区域内海洋文化遗产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也没有做出任何的相关规定。这就使一些违法盗捞、抢捞的商业公司,更加有恃无恐。尤其让国人感到愤慨的是,在现已出水的这些大量沉船中,不仅很多是中国沉船,满载的是中国珍宝,而且出水地点极有可能就在中国海域。
笔者认为,要想改变这种现状,维护我国对水下文化遗产的权利,就应从维护、捍卫海权开始。为此建议:
一、修订完善我国文物法规的某些规定。运用文物“属地”和“属物”双重原则,对于我国领海外的其他确认为起源于中国的文物,也要尽可能依法追回。同时,应明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海底文化遗产的归属。
二、大力加强水下文物队伍建设。与日益猖獗的组织严密、装备精良的“海底盗宝队”违法盗捞队伍相比,我国目前仅有水下考古专业人员44人,水下文物保护的正规军亟待加强。国家应加大对水下考古工作的资金投入,添置高技术设备和装置,通过互助合作的方式培训水下考古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人员,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保护理念,提高我国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水平。
三、国家应尽快制定海底宝藏保护开发计划。我国急切需要根据国际法,对这一问题的各项规定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唤醒社会的海权意识,加强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以维护国家权力并尊重他国同样的权力。我国应尽快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以便在面对此类情况时,能够作为文化、历史和考古起源国提出意愿,与有关国家共同协商遗址的保护、研究和开发活动。
来源:人民网
编辑:宋礼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