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溪新闻网讯 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18日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明确在“十一五”期内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今年对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试点。这是继“绿色信贷”后我国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既避免企业破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又能保障被害者可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就有一起。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在巨大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事故企业只得被迫破产,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引发很多社会矛盾,造成的环境破坏也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
据介绍,今年两部门将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十一五”期间,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会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
“建立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最后表示,因为环境保险的收费与企业污染程度成正比,如果企业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极大,那么高昂的保费会压得企业不堪重负。保险公司还会雇用专家,对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种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将迫使企业降低污染程度。
编辑:梁晨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