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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当我们满怀热情关爱HIV感染者时,遇到的常常是躲避;当HIV感染者想融入社会时,常常遭遇的是歧视。
可以说,在遏制艾滋的抗争中,政府、社会、民众以及HIV感染者应有的责任还没有很好的汇聚起来。毕竟,艾滋病防治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它超越了医学,成为了一个影响社会发展的社会问题——涉及禁毒等社会环境综合整治、特殊人群不良行为的改变等多方面因素。
今年12月1日是第20个“世界艾滋病日”,宣传主题仍然是“遏制艾滋,履行承诺”。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政府在艾滋病防治方面负有主要责任。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艾滋病的防控工作,认真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在艾滋病监测和救治患者方面作出很大努力,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出现了良好的态势。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省艾滋病已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如果错失防控机遇期,后果十分严重。
艾滋病就在我们身边,潜伏在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主要包括血液传播、毒品注射、母婴遗传和性接触等。事实上,不仅供受血会传播艾滋病,日常生活中有出血的行为,如去美容院纹身、绣眉,去理发店剃须修面,去医院拔牙、打针等,都有可能传播艾滋病。
国际医学界至今尚无防治艾滋病的有效药物和疗法。人类还无法治愈艾滋病。要防治艾滋病,单纯打击卖淫、嫖娼、吸毒、性乱等高危行为,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在遏制艾滋的路径上,我们既要落实政府责任,也要推进社会道义,让个人的责任,组织的责任与国家的责任汇聚起来,形成战胜艾滋的坚强力量。我们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在吸毒人群中开展“美沙酮替代疗法”,实现针具可及性和安全套推广计划等,综合干预、降低伤害,成为各地政府传统硬性管理之外的“组合拳”。这种手段转变,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生命健康的高度负责。
遏制艾滋,除了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之外,应当履行责任的是“个人”,一个个的社会成员,当然包括HIV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目前,由于不少群众“恐艾”而产生的偏见乃至歧视,使HIV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履行责任”的环境还很艰难。从某种程度上说,艾滋病患者的最大痛苦,不是来自病魔,而是来自社会甚至亲人的偏见。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是一个极其脆弱和敏感的群体,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这个群体很难得到公平和尊严,有的会心理失衡,甚至报复社会,导致更大范围的艾滋病蔓延。让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不受歧视,不孤立于社会之外,并且勇敢地接受治疗,是遏制艾滋的有效“药方”。
从艾滋病发展的历史看,“世界艾滋病”就是“人类无知病”。自艾滋病流行以来,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存在着强有力而且坚决的全民动员时,艾滋病防治工作才能成效卓著。目前,《甘肃省遏制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2006-2010)》正在实施,来自社会各界的力量脉脉涌动,一个“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机制正在形成和完善。让我们携起手来,履行责任,凝聚力量,构建理解、宽容、和谐的社会环境,共同遏制艾滋病蔓延。(郭自强)
来源:甘肃日报
编辑: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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