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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7日,通海县某厂职工姜某到通海县消费者协会四街分会投诉,称自己于4月24日下午购买了5瓶昆明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在饮用过程中,其中一瓶突然发生爆炸,伤及姜某10个月大的儿子的右眼。他要求该公司一次性赔偿人民币30000元。 消协工作人员受理此案后,指派专人到事发地进行现场勘查,封存了发生爆裂的啤酒瓶碎片,对销售啤酒的小卖部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及时与该公司取得联系。之后将啤酒瓶碎片送往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啤酒瓶的爆裂是由外力作用形成的。对此鉴定结果,双方都无异议。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昆明某啤酒有限公司表示,愿意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一次性补助姜某由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差旅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5000元。 本报记者 蒋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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