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举报涉电违法犯罪 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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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7 2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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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和窃电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当前我市涉电违法犯罪活动上升势头,玉溪市公安局和云南电网公司玉溪供电局于2005年10月28日联合成立了“玉溪市公安局防范和打击涉电违法犯罪分中心”。为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涉电违法犯罪活动,现向社会公布“群众举报涉电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一、群众有下列举报涉电违法犯罪线索、抓捕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可以进行奖励: 1、提供线索,对破获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2、抓获正在进行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犯罪嫌疑人或及时向公安、电力部门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3、举报窃电行为,经查证核实的; 4、其他为制止涉电违法犯罪做出贡献的。 二、奖励标准 电力设备产权属于电力部门的,按照下列标准奖励: 1、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每件奖励50元; 2、经济损失500元至2000元的,每件奖励50元至200元; 3、经济损失2000元至5000元的,每件奖励200元至300元; 4、经济损失5000元至10000元的,每件奖励300元至600元; 5、经济损失10000元至30000元的,每件奖励600元至1000元; 6、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的,每件奖励1000元至2000元。 电力设备产权属于用户的,按上述相应标准的30%给予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公安局防范和打击涉电违法犯罪分中心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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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溪市委宣传部、玉溪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委托玉溪日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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