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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任红兵/文 通讯员 刘园/图

被清理集中的传销人员。

写有上线姓名的单据。

执法人员在给传销人员讲政策法规。

传销头目被刑拘。

出租房内的传销人员被清理。
非法传销:一个诱人的陷阱
“妈妈:你好!我现在在昆明,挺好的,你不用担心。我在朋友这里还不错,她在这儿接了一个店,生意好着呢?(句号)这店现在想扩大经营,由于她钱不是很充足,想找个合作伙伴,我想和她和(合)作,你说可以吗?这件事情是我看清楚了,确实有利可图。我也老大不小的了,想趁这机会转(赚)点钱,金额不多一万多元,你先给我准备七千元,等我订个日子,签好合同,你在(再)把钱给打过来……” 这是传销人员胡艳写在其笔记本上的一份电话内容草稿,从查获的传销人员书写的大批笔记中都可以看到类似的电话草稿。玉溪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高鸿处长告诉记者:“这些电话内容实际上都是围绕一个目标:骗钱,即将亲朋好友作为欺骗对象,以各种名义为借口,要求他们将钱汇来。” 据高鸿介绍,从我市非法传销的最新特点看,非法传销已形成一种严密的有组织的活动,传销者大多数来自外省,都打着“深圳文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加坡派隆贸易有限公司”等旗号,以所谓“连锁销售”的名义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其传销物品主要为西服和化妆品,入门费为3800元/份。实际上,这些所谓的贸易公司根本就不存在,只不过是为非法传销活动披上一件“公司”的外衣罢了。 “非法传销的组织者都在鼓吹可以凭借所谓‘连锁销售’实现短时间迅速致富。”高鸿说:“其基本流程是这样的,你首先交入门费购买一份产品,即取得连锁销售的‘资格’,然后就可以发展下线,每发展一名下线,你就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提成,下线越多,你的职级就越高,那么提成比例也就越高。另外,你也可以一次性购买多份产品,这样你的起点就很高,发财致富的速度也就更快,正是在这样一种高额回报的诱使下,许多人不惜倾家荡产地筹措资金去购买多份产品,最终被套牢,进入先被骗然后再去骗人的陷阱。” 调查显示,自2003年非法传销进入我市以来,在我市聚集的非法传销人员为2000多人,其后不断发展,2004年底增至3000多人,2005年发展至8000余人,多为四川、甘肃、河南、湖北、湖南等地人员,主要在红塔区、易门、元江活动,其中,红塔区中心城区约有6000多人,成为非法传销活动的“重灾区”,主要居住于右所、冯井、黄官、郑井、中卫、瓦窑、葫芦、高龙潭等处居民的出租屋内,虽几经打击,但形势依然严峻。
多点透视非法传销
从目前对非法传销的打击情况看,我市除峨山、华宁、新平未发现有传销活动外,其余县区都有不同程度的非法传销活动,红塔区最为严重,由于玉溪地处滇中腹地,又是玉溪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其发达的经济和优越的地理位置成为非法传销人员的聚集之地。同时,在新形势下,非法传销无论是从组织形式还是活动规律都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这是进行有力打击的困难所在。 “由于非法传销人员来源涉及省份较多,且形成了不同的体系,这些体系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结构十分复杂,给打击行动带来很大的困难。”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经侦大队赵曙峰副大队长说:“2005年4月我市就抽调了市、区两级公安、工商组成红塔区打传专案组,严惩了一批传销首要分子,首开了玉溪判决传销人员的先例。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出现了老的传销人员和体系打走,新的传销人员和体系又进来的现象,特别是中心城区,形势仍然很严峻。” 事实上,为尽量避免遭受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组织同时也在不断改变其活动规律,比如传销讲课,其参与活动的人数就由大变小,过去是上百人听课,现在转为十人或十几人,从而变得更加隐蔽。 从非法传销人员的构成情况分析,即由过去的多元化开始向单一化转化,且年龄呈现低龄化的趋势。高鸿认为,这是由于有一定社会经验,受过较好教育的成年人,看到国家打击非法传销的态度后认识到传销的危害和骗人的本质,具备了一定的识别能力,从而拒绝参与传销。而部分农民、下岗工人、学生等低收入者,由于对传销的危害性缺乏认识,加之急于实现发财致富的愿望,因此走上传销之路。 非法传销愈演愈烈,其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一位资深警官分析认为,现在的非法传销已由以前的可自动撤出,演变为具有严密组织的小社会,在打击传销行动中,我们发现,传销头目仅通过通信工具与下线联系,将十几个人组成一个“家庭”,实行层层控制,并限制下线的人身自由,不许听广播、看电视、看报纸、上网,并对有退出想法的传销人员进行人身威胁,这使得许多传销者明知上当受骗但却因害怕被打击报复而不敢举报,这是导致传销人员越来越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显然,这样有组织地从事非法活动已具有黑社会性质,如果不坚决给予打击,任由其发展,后果将不堪设想。.”这位警官肯定地说。
打击遭遇法律尴尬
2005年7月13日,红塔区人民法院对传销人员陈宏超、王万全进行了公开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宏超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万全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四万元。 这是我市首次对非法传销的骨干分子进行刑事惩处。“但事实上,从目前非法传销的最新特点分析,以‘非法经营罪’进行惩处仍有不妥之处。”赵曙峰认为:非法传销现在已演变成为有组织的诈骗活动,而且其活动方式中如限制人身自由等已涉嫌非法拘禁这样的刑事犯罪,如果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难以达到从根本上打击非法传销的目的。另外,从量刑角度看,“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显然过轻,难以达到惩处的目的。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当前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给打击非法传销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004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对什么是传销和变相传销作了相应的认定,其中明确:我国现阶段社会上的传销,事实上是借用传销的形式,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 “从实际操作的层面看,是否可以考虑设立‘非法传销罪’,或是直接以‘诈骗罪’惩处,也许更加符合客观现实。”赵曙峰说:“这是因为目前处罚主要是由工商部门进行,而工商部门的处罚实际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高鸿说:“由于没有对人的控制权,在查获传销人员后,对其进行基本的调查询问,做完笔录后转入下一步调查时,只能将其放走,待调查完结可实施行政处罚时,当事人已不知去向,找谁处罚?” 无论从公安还是工商的角度看,法律方面所遭遇到的尴尬是影响打击力度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取证困难也成为有关部门对非法传销实施打击的另一个瓶颈。“比如,上线收取下线的入门费后,就以要把单据拿回去做账为借口将申购单收回;还有的采取交叉收费的方式,互相收取对方下线的入门费,同时利用手机、银行卡进行联络和异地转账,迅速而隐蔽,从而给取证带来很大的困难。”赵曙峰说。
打击非法传销的现实难题
如何从源头上根治非法传销成为一个现实的难题。 首先是出租屋的问题。2006年3月,国务院取消了公安机关租赁房屋登记核准业务,这就意味着,房主可随便将房屋出租,而在过去,房主要到公安机关办理好《房屋租赁许可证》后,才能将房屋出租,而且还要签订治安责任书,这对房主自然是一种约束。现实的情况是,公安机关对屋主的管理没有了法规依据,一些房主为了经济利益,对住客放任自由,令外地来的传销人员轻易找到了窝点,这是造成传销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按照新的城市收容管理办法,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查获非法传销人员后只能将其驱散,除此之外,国家并没有其他相应的明确规定。由于多数传销人员都是受害者,有的被骗后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只能滞留在传销地,这就形成一边驱散一边又聚集的局面。 法律法规不健全当然也是对非法传销难以进行有效打击的重要原因。在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前提下,要想彻底打击非法传销,必须依靠当地政府的决心。只有建立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行动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长效机制,才能避免非法传销形势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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