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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从源头堵住腐败

http://www.yuxinews.com 2005-11-6 22:46:00

□ 本报记者  任红兵/文 白诚颖/图

■核心提示

  近年来,我市加大对一系列政策法规执行的监察力度,将过去的事后监督查处改变为事前和事中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对于在土地市场、工程建设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纪检部门坚决给予查处。

土地市场力禁“暗箱操作”
  一段时期以来,土地市场的规范操作成为市纪委、监察局关注的重点之一,如何有效地遏制土地的乱批乱占现象及个别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成为执法监察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4年,由市监察局牵头对全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进行了清查,结果表明,至2004年9月30日,全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19宗(含“两小”),面积22公顷,实现供地价款1.2亿元,全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占出让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比例达100%,出让各项程序合法。
  “在土地的出让方式上,我们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进行运作,以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市土地储备中心杨长飞副主任说,“特别是对经营性土地,一律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操作,为保证交易的公正性,我们设立了土地交易大厅,公开各种土地信息,成立了国土资源执法支队,从机构上、制度上保证了土地交易的公开、公正性。”
  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已成为土地市场交易的一项常规工作。“土地市场本身比较敏感,同时也是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为保证土地交易的公开和公平,我们改变了过去事后监督的做法,提前介入进行事前监督,实践证明,事前监督不仅保证了土地市场交易的公正性,而且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干部。”市纪委法监室主任陈向春说。
  2002年成立的“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从机构和职能上保证了国有土地的规范运作。“最主要的成效就是实现了土地供应方式的根本转变。”杨长飞说,“具体有三个方面的转变:一是从过去以协议、划拨为主改变为严格控制国有土地的划拨,经营性土地则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二是由过去的无偿转让改变为现在的有偿出让;三是最大限度地避免随意减免土地出让金。”
  “从执法监督的角度看,土地供应方式的转变从根本上有效地遏制了腐败产生的条件,从而避免了土地市场交易的暗箱操作。比如说过去出现领导批条子打招呼的情况,还有一些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按现在的操作方式,这样的事情就不会出现了,因为已经不起作用了,从保护干部的角度看,也实实在在地堵住了以权谋私的口子。”陈向春说。

  强化建设工程规范管理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是群众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出现的一些腐败现象及违规行为的形象说法。这些行为大多与制度不健全、执法不严、管理不善有关,特别是对限额(市、区100万元,县50万元)以下工程的监管几乎是空白,这无形之中为某些人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机会。
  陈向春说:“我们在近几年对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投标活动的执法检查中,发现了这样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县区多数工程都在限额(50万元)以下,这些工程的发包随意性大,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其中干预较多;二是限额以下工程如果按公开招投标的程序进行,则成本高、周期长、效率低;三是县区规避招标、串标、泄标、非法挂靠、暗箱操作、泄密失密等违法违规现象突出。”
  针对上述情况,市监察局、市建设局起草了关于《玉溪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的出台可以有效地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肢解工程、串标、违法分包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工程招投标中的‘明招暗定,外招内定’,索贿受贿、营私舞弊行为;可以降低招投标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可以有效预防和杜绝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活动,更好地保护干部。”陈向春说。
  除了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外,市监察局还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如进行事中监督,即在整个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直接参与,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及时给予纠正,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政府的形象。  
  在搞好事前、事中监督的同时,事后监督成为把好廉政关的最后防线。市监察局对此十分重视,一旦发现问题坚决及时地给予纠正。“某县一家单位违规建盖了综合楼,被发现后我们坚决进行了查处,主要领导被免职,这表明我们的执法监察是动真格的。”陈向春说。  
  2004年,市监察局对全市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投标活动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结果表明,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陈向春认为,总的情况是比较好的,具体表现为机构健全,《建筑法》、《招投标法》贯彻不断深入,投资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公开招投标规定执行良好,各种制度不断完善,“双合同”制深入人心。  

  政府采购更加公开透明

  “自1999年起开始实行的政府采购工作经过7年的积极探索和规范运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现已达1.5亿元,节约财政资金1200余万元,综合节约率在10%左右。”市政府采购办主任张梅芳告诉记者。
  我市从1999年开始实施政府采购,各县区相继成立了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设立了政府采购机构,依照《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先后制定出台了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每年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按照“目录”进行采购。在上级领导的重视及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积极探索,大胆尝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规范到相对规范、科学,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发展过程。
  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政府采购作为改革的新生事物,许多工作才刚刚起步,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配套和完善。同时,政府采购又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市场经济行为,是各方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采购是否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是关系到政府是否诚信的问题。
  “作为纪检监察部门,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政府采购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同时又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利益的关系而可能产生的腐败行为,因此执法监察工作就要从政府采购的第一个环节开始,全程参与,以确保从源头上堵住腐败。”陈向春说。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个别县区领导和单位领导对《政府采购法》的学习和认识不到位,仍然存在未经批准就自行采购或者不按程序办理的情况,有的则以工作急需为理由要求即报即购,有的未经批准先斩后奏后要求补办手续,部分单位不按法规规定时间程序报送采购计划,人为造成采购时间紧迫等局面。
  “实际上,这些做法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说,“从政府采购的角度看,也还存在如供应商、评标专家贫乏,专家库和供应商库难以建立,采购相关信息公开性较弱等情况,但由于纪检监察部门的大力配合和协调,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的监督,从而保证了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峨山县纪检监察部门近三年来始终将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列入各单位、部门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审计部门将各单位是否执行了政府采购情况列入了审计内容,对单位形成了有效的激励与监督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县政府的采购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如何对政府采购实行有效地监督,从根本上堵住腐败源头,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是关键。“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采购办、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审批管理和支付审核以及合同履行等重要环节的办法措施,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对政府采购的相关人员实施监察,严肃处理各个环节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说。
  对于在土地市场、工程建设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我市纪检部门坚决给予查处。近年来,市纪委、监察局在对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进行深入的分析后,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尤其是加大了对一系列政策法规执行的监察力度,将过去的事后监督查处改变为事前和事中监督,着重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这一做法对我市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向深层次推进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图:我市政府采购进入“阳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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