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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传销黑手

http://www.yuxinews.com 2005-10-9 22:20:00
  ●打击传销困难重重
  近年来,我市执法部门采取了许多措施严厉打击,狠刹了传销的嚣张气焰,但其猖獗势头却仍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玉溪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首先是法律法规的滞后和政策不配套。国家虽对查禁非法传销有文件,但对传销人员除驱散外没有明确处理规定,主要头目虽可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其往往通过通讯工具层层控制下线,并受到下线袒护,很难抓获。多数传销人员是受害者,被骗后很不甘心,甚至返乡的路费都没有,而留在传销地,则可由传销头目提供吃住,再转骗他人,以补偿自己的损失。所以,在传销头目的遥控下,一些受害者也不愿离开,被遣散后很快又集结。
  同时,传销分子在长期与执法部门周旋的过程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并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对付执法部门的方法和手段。例如:上线收取下线的入门费后,就以要把单据拿回去做账为借口将申购单收回;还有的采取交叉收费的方式,互相收取对方下线的入门费等,使举报人员举报的情况缺乏充分的物证,只能是“空口无凭”。传销人员利用手机、银行卡等现代化手段进行联络和异地转账,行动十分迅速、隐秘,执法部门如果不是当场抓获就很难拿到有力的证据材料。
  其次是对非法传销的处理难。工商部门由于没有对人的控制权,查获传销人员后,对其进行基本的调查询问,做完笔录转入下一步调查时,只能将其放走,待调查完结可实施行政处罚时,当事人又不知去向,处罚较为困难。公安部门查获后由于一时难以确定其违法金额,不好使用强制手段。有的确定了其违法金额,也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但由于传销网络实行单线联系,取证较为困难,虽能取到一定的证据,但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对其指证,处理起来较为困难。
  还有就是缺乏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各职能部门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还没有建立一整套纵向和横向联动预防和监控处置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工作机制。
                       ●严惩传销头目
  今年以来,玉溪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分析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2005年4月,针对打击传销处理难的问题,玉溪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组织市和红塔区的政法委、公、检、法和工商部门到楚雄学习考察,回来后及时召开会议,以政法委会议纪要的形式统一思想、统一执法尺度,严厉惩处传销首要分子。
  今年上半年,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159人次,车辆371台次,发放宣传单200多份,端掉非法传销窝点72个,驱散遣返传销人员681人,拘留传销头目17人,扣留现金近20万元;行政处罚1人,罚款1.5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件,涉案人员17人。
  今年3月,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办一非法传销案,涉及非法传销组织成员2名,犯罪嫌疑人陈宏超、王万全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4月8日提请红塔区人民检察院逮捕。陈宏超和王万全以“香港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从事非法传销,陈宏超名下产品170份,涉及金额64万余元;王万全为陈宏超下线,名下产品93份,涉及金额35.34万元。7月13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宏超和王万全进行了定刑。
  今年8月10日,国务院通过《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和《禁止传销条例(草案)》,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国务院在颁布《直销管理条例(草案)》的同时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草案)》,其目的就是在开放并规范直销的同时,一如既往地严厉打击非法传销。《禁止传销条例(草案)》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这两个条例的颁布,在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方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玉溪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相关人员认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不是一两次专项打击就能解决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特别是公安、工商部门要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建立相应的联动预警机制,一旦发现问题能及时出动、及时就位。

相关链接:“直销”和“传销”的区别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其特征表现为销售人员是通过面对面的说明而不是通过固定店铺把产品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传销”则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形象地说,传销的具体形式主要有“拉人头”:即要求被发展人员不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以此作为计酬依据;骗取入门费:即加入就要缴纳费用;以及“团队计酬”:也就是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经营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图:聚集在传销窝点的传销人员。  通讯员 龚兵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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