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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月14日的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此前一直饱受争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正式获审议通过。这一条例被称为“试错条例”,其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符合如下三个条件可以“免责”: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条例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3月15日新京报) 这样一个条例终于获得通过并付诸实施,势将引起更大一波争议,焦点仍将集中在是否可以“免责”上——“免责”将可能是对假改革之名行谋私之实的纵容,同时也给那些急于求成、贪功冒进者解除应有的后顾之忧;条例虽预设了三个条件,但以中国目前的现实,要让“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条例有关规定”有何难哉?至于后两个,则更是一种陪衬,只能寄望于腐败者的自我暴露。 但我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可否“免责”,公众对这样一个《条例》,只应看作是一次“立法创新”——这样一个《条例》出台的真正目的说不定已“到此为止”。有必要对“免责”义愤填膺吗?没有这样一个“免责”条例,又有几个人单纯因改革创新失败而受到过实质性的追究呢?药监局窝案可不是缘于一年审批一万多种新药的“改革创新”而是由于腐败——如果他们没有从中谋利或谋了而最终未被发现,是不会被拘进局子里去的,而举国公认为“失败”的中国医疗改革、教育改革,不仅没有人因此被追究,甚至连“失败”都遭到这些部门的矢口否认啊。 问题的关键不在可否“免责”,而在该由谁掌控“改革创新”成功与否的评定权。当然还应包括该由谁掌控“改革创新”的方向,退一步说,是该由谁掌控“改革创新方案”的“制定程序”呢?如果某一个“改革创新”在实施前就已很简单被证明是不会成功的或明显损害多数人正当利益的,而被力排众议但依然“符合程序”地出台、实施;如果某一个“改革创新”可以很简单用事实证明是“失败”的,而被“权威部门”百般粉饰、力排众议地给予肯定,那么“免责”不“免责”,实在无关紧要。 当“改革创新”被纳入官员政绩指标体系,或者虽非纳入指标却已成为官员的形象压力之后,“改革创假”也就随之而来了——“改革创假”正是应付“改革创新”失败的顺手武器。政绩只唯GDP时,GDP就是官员追逐的目标;而当环保成为官员的政绩指标之后呢?环保又成为官员追逐的目标了。但不管是GDP也好,还是环保也好,何尝是官员追逐的真正目标呢?某些官员只追逐“政绩”而已,而并不在意GDP是否破坏了可持续发展、片面追求环保是否牺牲了一部分人发展的权利。关键在哪呢?还是“政绩”究竟应由谁主持考核的问题,是根据上级制定的一个指标体系,还是赋予公众、舆论、学术机构在决策、考核上更多的发言权。 解决不了“改革创假”问题,“改革创新失败”是否“免责”也就是一个伪问题。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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