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护老百姓的健康权利
□ 唐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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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3 1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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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领域,公民享受的基本权利可被概括成六个方面:生存权、健康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居住权和资产拥有权。其中的生存权和健康权因为带有明显的“自然属性”,可以说是“基本中的基本”。从“需求层次”看,生存权和健康权都属于最低层次的“生理需要”。在这个层次上,老百姓是没有退路的,这就需要我们的社会和政府加以切实的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生存权在我国首先得到了政府和全社会的重视,各种为解决老百姓生计问题的政策措施层出不穷。尤其是上个世纪80年代出台的农村扶贫政策和90年代创立并发展起来的城市低保障制度,为缓解中国农村和城市的贫困现象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一段时间以来,解决与“吃饭”问题同样重要的公民健康权问题仍有不足。在有关部门“产业化”、“市场化”的政策取向引导下,走了相当长的一段弯路,造成了如今老百姓强烈不满的“看病贵”和“看病难”的问题。 为什么“市场化”的政策取向会导致如今的尴尬局面呢?我们可以把“看病贵”归结为医疗的价格和费用的问题,把“看病难”归结为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的问题,由此来探讨导致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市场失灵”的关键所在。 医疗卫生领域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领域,医患双方“天然地”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通常认为,医生和病人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但人们可能忽视了医患之间还存在着权力的不对称。我们知道有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但对专业权力的讨论却很少。医生的专业权力包括行医权、处方权等等。也就是病人患的是什么病,要做什么检查、该吃什么药、是否要动手术……统统是医生说了算,病人只能诚惶诚恐地抱着敬畏的态度去接受医生的“判决”。在这里,市场理论所推崇的由消费者和供给者“自由博弈”而导致市场价格动态平衡的价格机制根本起不了作用,因此,由价格以及消费的数量而构成的费用问题就成了供给者手中可以随意舞动的“魔杖”。 当然,诸如此类“专业权力”的垄断现象在其他领域也存在,譬如通讯、股市等。但是,在这些领域,消费者不满意还可以选择退出,而在医疗卫生领域作“退出”的选择,后果是不堪设想的。现在已经有相当数量的老百姓被迫选择不看病、该住院的病人被迫选择不住院,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再看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的问题。市场的好处在于通过“竞争”来促进服务数量扩展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在医疗卫生领域,竞争确实可以使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有所改善,但不能彻底改善。因为有上述费用的“魔杖”存在,随着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的改善价格也会相应提高。就市场理论而言,这是合理的,因为市场的追求就是“利润最大化”。然而,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会使低收入群体被排斥在市场之外。在费用的“魔杖”进一步失控时,这种排斥还会危及中等收入乃至更高收入的社会阶层。 由此可见,在医疗卫生领域,一个自由放任的市场是危害极大的,市场失灵的结果必然需要政府来进行干预。那么,政府干预下的医疗卫生领域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前景呢?总的来说,应该走“全民健康服务”或“全民健康保险”的道路,把“低水平、广覆盖”改为“低水平、全覆盖”。 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以社区为依托架设“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网络,使现在处于不上不下地位的街道、乡镇这个层次的医疗机构进一步延伸到社区这个层面,把医生、护士派下去,为老百姓提供“零距离”的服务。这个服务网络不以行政区划而以健康服务的合适的幅射面来定点,宜村(社区)则村(社区),宜乡(镇、街道)则乡(镇、街道),在大多数情况下,服务中心可能会设在几个村(社区)连成的“片”(联村或社区组合)上。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改变工作模式,切忌在基层再建一个坐等病人上门的医院,而是要创建一个在建立健康档案、宣传保健知识、定期检查身体、治疗常见疾病、转介疑难病症、提供免疫接种、预防传染疾病等方面全面发挥作用的基层健康服务机构。过去,在城市中,所有的单位都有卫生室、卫生站、卫生院,在农村,赤脚医生也遍布每一个大队(相当于现在的村)。这是一个遍及每一个单位和每一个乡村的人人可及的可以非常方便地得到健康服务的基层健康服务体制。 第二个层次是以医院为基点构成的专业服务体制——非营利的公立医院体系。在这里,非营利的涵义是:以严格的成本核算为基础来收费,公立医院可以接受政府财政的补贴,也可以接受社会的捐赠。但是,其一切经济活动都应该是透明的,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开,不再有任何“商业秘密”。 公立医院的工作模式是:大病住院治疗、疑难病症诊断、实施手术治疗、实施专业检查、提高医疗技术、指导基层中心等等。 第一、第二层次的医护人员应该由政府负责其人工费用,因为医护人员工作的特殊性质,应该实行“高薪养医”、“阳光工资”的政策,而且应该从经济上激励医护人员去基层工作。要改变现在政府投资都投向设施设备,医护人员的工资福利却要自己去挣的财政模式,投资方向应反其道而行之。 第三层次是完全市场化的私立医院,其主要目标是满足各种高层次的需求。但是,像目前某些公立医院用本应人人享有的国有资产——公立医院的场地或设备——去开设满足少部分人高层次需求的“特需”服务项目的做法是应该严格禁止的。如果有民间的投资者愿意投资建设这一类医院,那就应该给予支持。当然,私立的医疗服务市场也必须由政府严格监管。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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