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易门分公司售票员周某,2004年12月12日,在上班期间,被车撞倒后,送易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2月25日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政策规定,易门县社保中心支付参保职工周某医疗费50000元,赔付工伤保险补偿金72382.51元,合计支付工伤保险费122382.51元。该公司领导和受害者家属激动地说:“多亏参加了工伤保险,不然我们的负担就沉重了。” (易社保办)